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不断扩大,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也日益严峻。每年全国发生上百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单位如果能第一时间及时、正确、有效的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可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以及环境的破坏。但时常危险化学品事故因没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导致事故的扩大。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2009年45号文“关于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近年连续发生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较大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现场救援人员施救时没有用气体检测仪检测工作场所的有毒气体含量,也没有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然而,我国没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的统一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上没有可参考的依据,导致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的不合理、不规范,管理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单位没有或只是少量配备了应急救援物资,常常难以满足本单位事故救援任务的需要。政府部门缺乏监督检查的依据,无法有效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救援物资的配备,对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