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人才缺乏。在心理学中,心理干预又称危机调停,是以急诊访问或劝导的形式,改善和疏导可能导致心理障碍的各种条件的一种精神卫生措施,以避免当事者发生意外事故或改变事故发展的可能的结局以达到一种安全状况的目的。在这方面,消防部队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消防官兵长期处于抢险救援一线,在具体实施救援中不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救援时也能自觉地、主动地运用心理干预。但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及“谈判”中技巧性的研究。因此,公安部门应该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救助小组,消防部门要组织心理专家和应急事件处置专家对处于救援一线的官兵骨干进行培训,发挥第一到场效能功能,力争公安专家到场后形成实战能力。
(三)社会舆论压力大。特别是在公众场合自杀者,其行为必然引发大量群众的围观,一方面影响轻生者的情绪,一方面给施救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由于围观人群特别多,成功处置与否将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处置这一类事件时受地形、气候、当事人的情绪的波动和围观者产生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给救援工作带来了难度。再加现在科技传媒发达,QQ、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过往“拍客”会第一时间发布关于事件的过程。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到场后周围群众和自杀者亲属希望的眼神往往投向消防官兵。救,存在着后果承担的问题;不救,又面临着周围舆论的压力。
(四)现场救援环境恶劣。事件突发性和社会影响性及周围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事件处置的复杂性。一般事件处置受场地、气候、时间的影响较大。因为自杀者的地点大都是在远离正常人的活动范围,救援人员一般难以接近、靠近,况且考虑到强行接近易引起轻生者的情绪波动,为避免意外发生,原则上不是情况危急,通常不主张接近。受周围地形限制,举高车、气垫等救生器材有可能无法展开;另外,夜间受视线影响、雨天路滑不利于行动等都给事件处置带来一定难度。加上实施自杀行为者不会主动配合救援,多种因素造成救援行动困难重重。
(五)后果难以应对。对于轻生者救援,主要以思想开导为主(一般不到迫不得已或十足的把握,不采取强性行动)。但是对于部分失去理智的轻生者,其判断力和思考力已经弱化,救援人员需要耐心细致,善打“持久战”。对于轻生者而言,生与死只在一念之间。尽管我们作了大量的准备,但是客观的说,成功与否就是一瞬间,一旦没有及时制止住,后果难堪,影响较大。
四、处置跳楼跳塔轻生的基本救援对策
(一)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合作战”的原则。对于轻生者的救援,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公安治安部门、医疗救护部门、消防部门,再加上其他一些救援力量参与,尤其是面对诸如追讨工资、医患纠纷等问题的时候,牵涉的部门更多更广。因此,在具体的救援指挥上,必须明确政府统一领导、以公安为主、消防为辅、全力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在救援的初期,公安、消防、救护三个主要实施救援的部门就应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救援任务,使整个救援体系高效运转,尽快完成救援的任务。至于后面陆续到来的部门更多的是起到辅助救援的作用。事实上,据成功案例来看,以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联合参战处置此类事故形成的“以公安为主、以消防为辅、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得到了良好体现。
(二)突出“以谈话对话”为主,因地制宜开展救援。自杀者的极端行为大多数是事出有因的,只要掌握真实情况,抓住其思想上的薄弱环节,采取多种手段,做通其思想工作,成功的希望就很大。为此,谈话救助小组在到达现场之后,应广泛的收集真实信息,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杀者的全面情况,及时通知其家人、朋友或当事者最亲近的人、事情相关的人到现场协助救援。必要时可尝试与其直接对话,从其口中获取信息,而且与被救者对话时,语气应尽量委婉。现场处置此类事故应当从谈话、救援两方面入手。分别组织一个谈话救助小组和一个救援小组,再者就是应安排专人注意轻生者的一举一动,保持上下通信通畅,随机应变,防止情况突变导致营救失败。谈话救助小组负责与轻生者谈话,分散其注意力,与公安和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沟通。救援小组负责救援的具体实施。第一时间铺设好安全救生器材、做好救援充分准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救援方法和救援器材。
(三)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在救助过程中,救助人员肯定要和轻生者进行必要的接触,有时还得冒着风险与轻生人员交流、谈判,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救援人员所冒的风险比轻生者大,尤其在采取强行行动的过程中,一旦遭到被救人员的反抗,直接施救人员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就要求我们在救助过程中作足准备,如施救人员应作好自身安全防护,带安全绳防止救助者与被救者同时跌落。同时,作为消防部队作为救助此类事故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更应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辖区实际的救人预案,加大对此类事故的研讨交流,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