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跳楼”轻生讨薪再次成为一个无奈的“焦点”。近期,我省天水、武威、兰州、酒泉、白银等地相继发生此类事件,消防部队作为开展救助的主要力量,联合公安、医疗等部门到场,成功处置、解救轻生者。但是在救援中由于缺乏专业的谈判专家、专业的救援对策往往会让消防部队在处理此类事故中处于尴尬和被动的局面。“谁去救,怎么救”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天水市近期几起案例事件回放
案例一:2012年12月4日12时许,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辖区一工地有男子爬上了高达50米的塔吊,欲以极端方式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2012年12月5日12时03分,6名外来打工人员爬上82米的天水市人力资源市场顶部,其中1名35岁的黄姓籍男子坐在顶部边缘,随时都有坠楼的危险。
案例三:2013年1月23日13时,天水市麦积区社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两名农民工爬上45米高发电厂冷却塔欲轻生。一名男子一条腿跨到护栏外,另一人坐在平台边上,手扶栏杆,两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嘴里不停的喊着要找经理算账拿钱,若得不到,就跳楼自杀。
虽然几起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以及施工方都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采取对话谈判、亲人劝说、爬楼施救等方法都将自杀者成功解救。但面对我国对跳楼自杀者方面救助法律依据缺失、专业人才缺乏、救援队伍联动不及时、救助方法不科学、社会舆论压力、后果责任承担等问题依然成为此类救助的最大难题。
二、跳楼、跳塔轻生事件的特点
跳楼和跳塔等轻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社会影响大和处置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人们充分享受优越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承受着来自就业、工作和生活压力,恋爱婚姻受挫,家庭矛盾,以及经济领域的纠纷如拖欠工资款等时有发生,一些心理脆弱的人在面临这些压力时往往容易突然采取跳楼、跳塔等过激行为。选择一些人员比较集中、位置比较特殊的场所,吸引别人的关注,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处置该类事件的主要难度
(一)法律依据缺失。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队作为社会抢险救助24小时备勤的一支重要力量,往往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到场处置,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训练和救援装备,不敢轻易妄动。其余参与救援的力量到场后,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联动机制,缺乏有效的配合。现场经常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到底是“谁去救、怎么救、出了问题谁来负责”成为参与救援队伍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