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
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国内外都是先起源于民办消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引起国家和政府重视。近代以来,走上了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由单独的防灭火到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特别是以抢救生命为主的救援主线上来,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已成为显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志型工程。目前世界各国的消防机构都是多功能化的,不只承担单一功能的消防任务。
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都建立了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以消防为主干的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保障、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普遍承担了防灭火、建筑物垮塌、地震、洪水、化学危险品泄漏、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多种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和医疗救护、救助等社会服务工作。这些国家消防应急救援出动中灭火占出动总数的10%左右,应急救援出动占出动总数的90%。纵观国际社会,政府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的应急救援预警预案等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已充分证明这种应急救援机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借鉴国际二百多年来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我国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
2.1 整合资源。
可在国务院设直属机构(社会抢险救援部、公共安全部或民事安全部),把全国森林、矿山救护、地震、建筑物垮塌、水上救援、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的处置等属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建立包括行动指挥、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救援、战勤保障等统一的、严密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消防救援工作的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指挥全国性的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和国际救援。建立以消防现役部队为主的专业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省(直辖市)仍设总队,市(地)设支队(下设大、中队)。并在全国分区域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机动支队,直属中央公共安全部门领导。
一是使全国有一个专门部门经常性地通盘考虑社会各种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救援工作,使国家对这项工作有统一的规划和指挥,不至于发生政出多门、顾此失彼或互不相关、各自为政的现象。如法国民事安全部门对核、化学、森林、地铁等特殊火灾和事故有预防和救援的责任,但同时又有权利协调这些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这些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二是在防灾救灾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应能集中统一使用,又能考虑方方面面的需要,统筹安排。例如:法国为扑救森林火灾和其他紧急救援的需要,在全国统一建了20个直升机基地和一个扑救森林火灾的专用飞机基地,由法国民事安全总局直接指挥。全国建立的9个大区性的消防救援中心和4个急救行动支队,也能充分证明这一点。这样就较好地避免了重复投入或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弊端。
三是公共安全部门从上到下,承担整个社会的防灾救灾工作,大到扑救森林火灾、地震、洪水灾害救援,小到对一个病人的救援,时时刻刻为社会大众排忧解难,在安定社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消防救援队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威信日益提高,深受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爱戴。
如法国民安部队和其他军队一样参加国家阅兵式,群众每每会给予更加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美国“9·11”事件中,消防员的牺牲奉献为全社会所赞颂。
四是建立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安全体系,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公共安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同时中央政府在宏观上调控,通过立法,对全国公共安全工作的主要方面,如公共安全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机构、编制、职能、经费、人事制度和业务工作方面的灾害救援,防火安全检查,城市消防应急规划及落实,建筑防火规范,各类防火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消防产品的研发和检测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可以作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使一些相互交叉的重大问题得到统一处理,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常态化,并可以通过在全国建立的区域的消防救援中心和各省消防应急机构及时了解全国防灾预警及救灾情况,以便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制定重大决策。可以通过这两层机构代表国家及时协调组织本区域内消防救援行动,中央的指挥中心又能协调指挥各大区域之间的消防救援行动。尤其是由国家建立的机动部队,一旦发生重大灾害,随时可以调集到任何一个地方包括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救援。
2.2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全国从上到下的公共安全机构,既接受上一级业务部门指导,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并由公共安全(消防及应急救援)、警察、民政、环保、地震、农业、林业、机械装备、质监、安检、化工、医疗、卫生、教育、交通、铁道、电力、燃油燃气、通信等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安全委员会(安委会)亦可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省、市领导负责,使公共安全工作真正摆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制定换届和例会制度,由公共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召集或主持,研究处理各地发生的公共安全和消防抢险救援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定期不定期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意见。省、市、区(县)安委会还应当负责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和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审核。对城市规划和重要建筑审核有裁决权和监督落实权。各级安委会由政府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才能真正形成联动机制。
2.3 实行现役部队为主其他队伍为补充的体制。
一是大力加强现役消防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上有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以现役制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实践证明,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布点广泛、快速反应、训练有素、战斗力强,经过“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投入,其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可改革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不同于军队的义务兵役制和士官及警官相结合的体制,延长服役期限以保持相对稳定。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志愿留队的经考核转为士官,然后逐级考核晋级,可以一直工作到45岁。警官服役年限上尉以下为45岁、少校48岁、中校52岁、上校55岁、大校58岁,少将以上为60岁以上,但都必须考核合格。参照发展中国家消防员和总人口比例,大幅提高我国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编制员额,特别是落后贫困地区,政府无力建消防站的由国家投资建设并给予现役编制员额。参考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制定适合于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的条令法规。狠抓部队军事化、正规化管理,努力实现“五统”(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四性”(从教育训练上培养部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以信息化推动现代化,不断提高战斗力水平,为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是国家给予地方职业制队员编制,基层可招收有技术专长和高学历的人员作为职业制队员,授予衔级(衔级标志与现役一样,但从颜色上进行区分),职业消防人员一般工作到52岁,文职和授衔的指挥人员可以工作到60岁,消防部队现役官兵干满年限,经考核合格可转为职业制,以解决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留业务骨干和人才。
三是在经济发达且人口素质较高的地区,可组建志愿者消防队伍。只要有志于消防事业,不计报酬,年龄18至35岁的公民符合消防员条件,即可入队。政府根据其工作或出警时间给予适当补贴,志愿消防队员的招收训练和日常管理由现役大队负责。
2.4 兴办学校或教育培训基地。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建立高中级消防应急救援指挥员、消防监督员、士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及特种行业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资格、公民消防知识技能等的培训基地。实行消防及应急救援队员资格证制度。
2.5 扶持科研生产企业。
高等院校和国家的主要生产企业要有科研部门,承担科研任务,部队(用户)需要什么,科研部门就研究什么,厂家就生产什么。科研、生产与部队(用户)紧密结合。建立生产、流通、使用中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确保消防产品质量,不断开发研制和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消防产品。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3 结束语。
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其改革方向不仅要适合中国国情,也要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科学合理的经验和做法。要秉持科学精神,通过“客观的证据、理性的怀疑、多元的思考、平等的争议、实践的检验”等环节,找准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提出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体制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解决当前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形象不讲成本、各自为政、失衡无序、重复投入、资源浪费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