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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巨灾应急准备的经验及借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研究和借鉴日本巨灾应急准备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巨灾应急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保障。

 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日本宫城县东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巨震引发了海啸、火灾、核泄漏等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但是由于日本中央政府灾前准备较为充分,灾时监测预警及时,避免了初期更大规模损失。这是日本政府在1995年神户大地震后深刻总结灾害教训,积极做好巨灾应急准备措施的重要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巨灾应对过程中,核泄漏信息发布不及时、大面积停电、灾民生活保障不力、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也暴露出来,特别是福岛核电站核泄漏危机持续发酵,给日本甚至国际社会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更加注意研究和借鉴日本巨灾应急准备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巨灾应急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保障。

日本政府的灾前应急准备工作

日本政府扎实开展巨灾应急准备工作,为避免初期更大规模损失奠定了重要基础。1995年神户大地震之后,《灾害对策基本法》被重新修订,其中对预防准备的内容及其实施的责任作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在此次日本大地震的应对过程中,巨灾应急决策制度、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系统性减灾措施等项工作都发挥了重要功效。

(一)完善巨灾应急决策制度

日本政府对灾害的处置,可依平时与灾时加以区分。在中央一级,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召集相关部门以及公共部门(如日本银行总裁、红十字会会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社长、日本放送协会会长等)共同参与中央防灾会议,制定防灾基本计划与防灾业务计划;灾害发生时则在中央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加以因应。在地方一级,都(道府县)与市(町村)的地方首长和相关人士共同参与地区性的防灾会议,并制定地区性防灾计划;灾时则立即设置“灾害对策本部”。为完善中央政府灾害管理的相关职能,日本中央政府于2001年建立了内阁府危机管理室,该部门不但负责向政府内阁和首相直接提供决策支持,还负责中央各部门间的应急协调工作;另外,还加强了国土交通省的灾害管理职能,以促进和统筹全面的减灾措施,加强对地震、海啸、洪水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系统性防范工作。

从管理体制来看,日本政府采用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灾害管理体制,各层级平时定期召开防灾会议,制定防灾计划并贯彻执行。神户大地震之后,有的日本专家认为“中央集权型”的危机管理体制不如美国,具体表现为:地方过度依赖中央防灾,致使地方政府在灾害应急的组织与执行能力上表现不佳;另外,呆板地执行中央至地方三级体制的响应方式,致使反馈信息未能成为应急决策的有效参考,反而变为救灾的障碍。由于在面临重大灾害时,内阁必须首先征询中央防灾会议的意见,再召开内阁会议,从而延误救灾的“黄金时间”。修订后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全体内阁成员均为对策本部的成员;灾害发生时,为迅速建立紧急救灾体系,“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不经由内阁会议即可设置。这一规定在此次日本大地震应对中得以应用,日本内阁危机管理室监测到地震信息后,立即设立首相官邸对策室;岩手县、宫城县、青森县政府同时设立地方政府灾害对策指挥部,福岛县政府和茨城县政府分别在震后19分钟、24分钟设立灾害对策指挥部;13时50分,菅直人在首相官邸对策室开紧急会议,并随即设立“地震紧急对策本部”,以指导全国抗震救灾工作,下达了确认灾情和震情、确保居民的安全和采取初期避难措施、确保生命线和恢复交通、尽全力向灾民提供确切信息等四项指令。

(二)加强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建设

目前,日本逐渐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巨灾应急救援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广域(跨地区)救灾协作机制,即各道府县与市町村关于黄金救灾72小时相互支援协议,临近地方政府自行签订灾时相互支援协议,协议规定和明确了联络单位、支援内容、请求支援程序、经费负担及训练等内容;同时,签订相互支援协定后,通常会定期举办专门会议,讨论规划相互支援演习及相关事宜。神户大地震之前,仅有3个都县签订广援协议,目前所有的都道府县都签订了72小时相互支援协议,90%以上的市町村签订了相互支援协议。二是建立消防应急救援出动机制。1995年神户大地震发生时,日本全国消防部门临时组建了消防援助队,由于当时消防援助队救灾效果好,因此震后日本政府正式建立消防援助队制度,当大规模灾害发生时,消防援助队迅速收集灾情,可以调度全国器材和装备、人力等资源进入灾区开展救灾、灭火、救助等行动;三是建立警察应急救援机制,神户大地震中,兵库县受灾超乎想象,由于震区警察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灾害失踪人口调查、灾害情报收集、公众应急避难引导、安置、交通管制工作等繁杂内容,导致人力严重不足,日本政府总结经验建立警察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和强化了灾区以外的警察应急救援时的各项职责;四是建立自卫队应急救援出动机制,当大规模地震发生,市町村或都道府县首长可以直接请求自卫队协助救灾工作,在此次日本大地震中,13时52分,即地震发生6分钟后,岩手县知事向自卫队提出派兵请求,14时1分,自卫队东北方面航空队马上派遣直升机到灾区调查灾情;14时2分,宫城县知事向自卫队东北方面总监提出请求,3分钟后,航空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3架飞机出动救灾。

日本政府为了应对巨灾,规范和明确了警察、消防、自卫队三大应急力量相互协助的必要事项。《日本消防组织法》第24条规定,促使消防与警察在救灾中能够共同相互支持,并将消防、警察及自卫队的相互支持机制明确化。日本消防厅与防卫厅(现升格为防卫省)于1996年1月17日签订了《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和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警察厅和防卫厅则签订了《大规模灾害时警察和自卫队相互协助协议》。这三大应急力量之间主要开展以下合作:

首先,互相提供灾害情报,开展日常协作演习。除了交换有关大规模灾害的信息、关于救援活动情况外,也包括各种有助于完成任务的信息。比如,消防方面负责人(如都道府县的消防部队的负责人等)和自卫队方面负责人(如管辖该都道府县的师团长等),共同把灾害信息的交换和研判作为演练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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