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由于不能形成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因此,也就必然影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防灾减灾作用的发挥。
(二)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严重不足,而大规模发展多种形式民办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时机又不成熟。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翠云建议,“大幅增加公安消防现役部队编制”,并提供资料显示,“法国共有25.6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四十;美国共有109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三十六点八;德国共有官方消防员15.9万多人,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十九点三;俄罗斯共有27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十八点八。”“我国现有现役消防队员16万余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二,远低于很多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此,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造成许多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的空白点;另一方面,遇有重大型活动时,又要抽调大批警力,开展“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和“死看死守”的消防安保工作。而且这种“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治标不治本,“一阵风”过去,社会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消防部门也往往顾此失彼。由于警力不足,消防官兵的培训、休假也难以落实。而现在要求各地要大规模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前我国时机还不成熟。主要是公民素质和保障机制跟不上,因而这些民办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不仅不稳定,战斗力也不强,各地的合同制等消防队伍已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今后的发展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逐步推进。
(三)消防应急救援院校数量极少,培训教育跟不上形势和任务需要。
目前全国只有一所高等消防专业学院,还是边防、消防、警卫三支现役部队合一的,一所消防初级指挥学校,一所消防士官学校,还有一个消防警官训练基地,由于投入不足,教育训练内容落后于部队建设和社会发展。如,一些引领时代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器材不能先于部队和社会单位走进院校。消防院校数量匮乏,不仅消防部队指挥员、消防监督员和战斗员缺乏良好的培训,更无法开展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资格的培训,全民消防教育也难以开展,消防员职业资格认证制也未实行,消防应急救援还未驶上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四)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完全照搬武装部队的兵役制度,难以保留人才骨干。
消防部队不同于武装部队,几乎天天出警救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兵千日,用兵千日”,而现役消防部队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指挥员、消防监督员的服役年限是按武装部队士兵和军官的服役年限执行的,没有很好的与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职业性结合起来,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和积累经验,没有长效练兵机制,训练完全是被动式的,兵员训练积极性不高、导致素质低。常常是素质并不高的指挥员带着一帮“童子军”在战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也因流动过快,容易造成一个地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的疏漏和执法不严格的问题。同时,由于实行武装部队兵役制度,又受公安机关领导,在条令条例等管理和教育训练法规的执行上,既不能完全按武装部队的条令条例办,也不能完全按照警察和行政机关的条规办,缺乏应有的一系例符合消防部队自身建设规律和特点的条令条例,正规化程度始终提升不起来。另外,由于是“武警序列”的现役军人体制,在国际交流中也带来诸多不便。
二、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
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国内外都是先起源于民办消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引起国家和政府重视。近代以来,走上了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由单独的防灭火到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特别是以抢救人命为主的救援主线上来,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已成为显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志性工程。目前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消防队伍只承担单一功能的消防任务,都是多功能化。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俄罗斯等都建立了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全国多点的培训机构、指挥系统、以消防为主干的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保障、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普遍承担了防灭火、建筑物垮塌、地震、洪水、化学危险品泄漏、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多种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和医疗救护、救助等社会服务工作。这些国家消防应急救援出动中灭火占出动总数的10%左右,应急救援出动占出动总数的90%。纵观国际社会,政府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的应急救援预警预案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已充分证明这种应急救援机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借鉴国际二百多年来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我国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
(一)整合资源建立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安全部门和消防及应急救援队伍。
在国务院设直属机构(社会抢险救援部或公共安全部或民事安全部),把全国森林、矿山救护、地震、建筑物垮塌、水上救援、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的处置等,对凡属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建立包括行动指挥,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救援、战勤保障等统一的、严密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消防救援工作的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指挥全国性的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和国际救援。建立以消防现役部队为主的专业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省(直辖市)仍设总队,市(地)设支队(下设大、中队)。并在全国分区域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机动支队,直属中央公共安全部门领导。
首先,使全国有一个专门部门经常性地通盘考虑社会各种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救援工作,使国家对这项工作有一个统一规划和协调指挥,不至于发生政出多门、顾此失彼或互不相关、各自为政的现象。例如:法国民事安全部门对核、化学、森林、地铁等特殊火灾和事故有预防和救援的责任,但同时又有权利协调这些部门和其它有关方面来共同做好这些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其次,在防灾救灾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能集中统一使用,又能考虑方方面面的需要,统筹安排。例如:法国为扑救森林火灾和其它紧急救援的需要,在全国统一建了20个直升飞机基地和一个扑救森林火灾的专用飞机基地,由法国民事安全总局直接指挥。全国建立的9个大区性的消防救援中心和4个急救行动支队,也能充分证明这一点。这样就较好地避免了重复投入或人财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弊端。
第三,公共安全部门从上到下,承担整个社会的防灾救灾工作,大到扑救森林火灾、地震、洪水灾害救援,小到对一个病人的救援,时时刻刻为社会大众排忧解难,在安定社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将发挥重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消防救援队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威信日益提高,深受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爱戴。例如:法国民安部队和其他军队一样参加国庆阅兵式,群众每每会给予更加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美国“9.11”事件中,消防员的牺牲奉献为全社会所赞颂和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