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扑救超高层建筑火灾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举高车辆的使用
1.举高车辆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有限,尤其是针对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的部位几乎无能为力。
2.举高车辆同时具备救援和射水功能时,救援和射水的工作高度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一概而论。救援高度条件允许时可以接近最大工作高度,但是射水高度则必须慎重考虑,操作时应适当降低工作高度,尽量调整转台位置,从有可能翻倒的一侧射水,减小射水反作用的影响,保证车辆上装部分的稳定性,以免工作斗、梯臂因水流反作用力产生严重晃动,造成人员和车辆发生危险。
3.举高车辆进行射水作业时为达到最大射水高度,应适当保持与起火建筑的距离。以下是一组举高车射高与建筑距离的测试数据:
车型
举高能力 停靠距离(米) 作战能力(米)
森田25米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 10 20—36
20 5—44
30 20—53
森田30米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 10 5—37
20 3—51
30 10—51
森田50米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 20 41—68
30 36—81
马基路斯30米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 10 26—37
20 地面—51
30 23—51
马基路斯30米城市抢险救援登高平台消防车 10 24—29
20 18—42
30 24—47
博浪涛90米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 30 42—96
40 32—109
注:停靠距离为举高消防车转台中心点距目标建筑物的距离。
作战能力指举高臂极限高度下,水炮最大仰俯角射流所及高度。
但是,需要说明举高车在实际作战时停车位置受道路和周边环境的限制,出水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状态中的最大射高。
4.举高车进行救援时在考虑到的负重界限(架梯位置的高度及水平距离)的基础上,只要没有靠近建筑物的障碍物、使用工作斗的障碍物、打开支脚的障碍物,可以适当靠近建筑物部署举高车以利于救援。这点与射水应与建筑保持适当距离的情况刚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