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地震应急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应急物资的内容是广义的,包括物资、装备、仪器、设备、器械、用品、材料等。
第三条 地震应急物资准备是地震应急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积极有效地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第四条 应急物资库的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主管局长负责应急物资的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应急救援处处长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第六条 设60-100平方米应急物资储备库1间,由应急救援处1名专人管理员负责库房的管理。
第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主管局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震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规划省地震局应急物资的配置工作;
(三)对应急物资库的管理进行指导与考核。
应急救援处处长职责:
(一) 协调内、外相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和应急物资准备的关系;
(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分析研究工作;
(三)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应急物资的入账、使用、清理、报销的管理。
应急物资库管理员职责:
(一) 负责省地震局本级的物资、装备、仪器、设备、器械、用品和材料的采购、入库、发放、回收等工作;
(二) 组织对应急物资进行登记、查询、交接;
(三) 对应急物资进行保管与维护工作;
(四) 负责记录物资的日常使用;
(五) 按月、季清点库存物资,年底负责与计财部门核对帐物工作,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如有不符,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上报,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应急物资库管理规定
第八条 应急物资库管理规定:
(一)应急物资库是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重地,必须由专人管理和维护,非主管、监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二)凡属于应急物资原则上不允许对外调用和借用,特别是省局以外人员一律不许调用和借用,如有特殊情况,调用与借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用与借用手续及续借手续。
(三)为确保应急物资库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对储备物资及设备有腐蚀作用的危险品;库内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潮,严禁吸烟。
(四)应急物资库设备和器材由管理人员按设备规定时限定期进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养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自觉维护应急物资库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废弃物,保持库内干净、整洁、卫生。
(六)应急物资库应长期储备供全局地震应急工作人员三日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物资,并根据食品、药品的保质期定期更新。
第四章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第九条 应急物资的储备与配置按地震应急准备的要求,分为六类:指挥类、救生类、抢险类、生活类、工作类、公用类。
第十条 指挥类物资包括:无线电台(或海事卫星接收发送装置)、小型对讲设备、发电设备及相应的照明设备、便携式应急灯、便携式计算机。
第十一条 救生类物资包括:声波/振动生命探测器、热成像生命探测器、微光光学生命探测器;专用抢救被压埋人员的设备、传统救援工具。
第十二条 抢险类物资包括: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抢险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消防设备。
第十三条 生活类物资包括:食品、衣物、锅及其他生活类的物资。
第十四条 工作类物资包括:小型通信设备、发电设备、应急灯及其他野外装备。
第十五条 公用类物资主要包括小型帐篷及其他公用类物资。
第五章 应急物资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应急物资的交接制度,当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某种原因调离岗位时,必须将应急物资库的物资及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新的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交接双方逐项逐件清点移交,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原管理人员负责上交,由现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由应急救援处处长负责监交。
第十七条 交接完成后,主管领导、管理人员、接管人员必须签字核定,接管人员进行汇总归类。
第六章 应急物资调用和借用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调用和借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物资调用和借用的审批手续:
(一)调用和借用应急储备物资时,要填写调用和借用物资申请单及登记表,必须经应急救援工作主管局长及应急救援处处长同时批准,方可调用和借用;
(二)对应急物资和资料需要进行复印和拍摄时,必须经应急救援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物资调用和借用的时间及要求:
(一)物资调用和借用时,必须在《应急物资调用和借用申请表》及《应急物资调用和借用登记表》上注明调用和借用的时间及用途,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交还,逾期不能归还的,要继续办理物资续借手续;
(二)物资调用和借用人员要保持物资的完好性,在此期间对物资的保养和维修负责,归还时要进行检查,如发现设备及物资出现故障或不合格时,由调用和借用人员负责维护及维修,一切费用由调用和借用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物资调用和借用的续借手续:
物资调用和借用人员确由于工作需要和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物资的,必须严格履行物资的续借手续,必须经应急救援处处长审批后,方可续借。
第二十二条 凡是调用和借用的应急物资,一旦有地震应急需要时,必须无条件的以应急救援为主,全部交回应急救援处,保证应急工作的完整性。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应急物资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
(一) 丢失、损坏应急储备物资的;
(二) 不履行应急物资库物资交接手续的;
(三) 擅自借用和利用应急物资的;
(四)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其他应急物资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