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多路传真系统
7.4.1功能要求
系统应具有支持不小于8路传真同时收发的能力,应支持接收传真自动识别分发、传真到达自动提示,人工接收确认等功能。应支持发送传真优先级设置、紧急传真优先发送、传真线路自动负载均衡的功能,当大量传真或群发传真时,应能自动排队,自动寻找空闲的线路发送,并均衡每条传真线的传真负载量;
系统应支持可定制的群发功能、定时发送功能、详细的日志功能、查询功能、统计功能和存储功能;
系统应支持与部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建的多路传真系统互联,满足应急值守的需要。
7.4.2性能要求
传输速率应支持4800bit/s、9600bit/s、14400bit/s,可选支持更高速率;
纵向分辨率为3.85线/mm时,通信建立率和报文成功率应达到100%,文字可读度达100%;
A4幅面的传真接收副本上发生差错的扫描线数不大于6线;
传真接收副本的主观评价应在3.5分以上,文字可读度应达到100%;
多路传真系统设备的容量应满足在线存储3个月数据,离线存储6个月数据的需要。
7.5卫星通信系统
7.5.1宽带卫星通信系统(可选)
地市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宽带卫星通信系统用于支持地市级应急平台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平台、必要时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间双向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传送的需要。利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宽带卫星通信系统来实现。
7.5.1.1功能要求
宽带卫星通信系统应能支持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的双向传送;
应能支持动中通、静中通移动平台接入,应能实现卫星通信网络和地面网络的有效互通和备份;
宽带卫星通信系统应能以VoIP的形式实现话音功能,省应急平台与现场应急平台、国务院应急平台间应能进行单跳的话音传输,系统应具有内置回音抵消功能;
应能实现IP数据传输和数据广播功能,数据的传输速率可变;
应能实现基于H.264编码的IP视频会议业务、图像传输业务和图像多播业务。
7.5.1.2性能要求
卫星资源由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定,卫星Ku波段转发器,卫星系统(包括卫星天线、卫星功放和卫星调制解调器)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卫星固定业务移动式地球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成后取得卫星公司的系统入网证;须与国家救援中心已有的卫星系统相兼容;
宽带卫星通信系统支持话音业务时应达到语音清晰、连续、延时小,通话质量达到普通长途电话质量要求;
车载仅允许使用Ku频段(频率范围为14.0-14.5 GHz,下同)发射信号,所使用抛物面天线口径不得小于0.8米(非抛物面天线等效口径不得小于0.6米),极化方式为线性极化。
车载应具有自动关闭发射信号的功能,且该功能可以由车载所在卫星通信网的控制中心控制或者在车载上自动控制,一旦EIRP或EIRP谱密度超出限值能够自动停止发射信号。最大偏轴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谱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

宽带应急卫星通信系统支持电视会议业务时,每路图像的传输速率应达到384Kbps~1024Kbps,高清图像传输业务每路传输速率应达到1Mbps~2Mbps,图像分辨率达到4CIF以上;
当采用IP技术实现话音和视频业务时,宽带卫星通信系统应具有实时图像和话音传输的QOS能力;
卫星固定站之间系统可用度不小于99.8%;
移动站与固定站之间系统可用度不小于99.5%(上述系统可用度含空间链路可用度和地面站设备可用度等因素);
卫星固定站的网络带宽应不小于5M,应能接受上级网络管理系统的管理。出入境载波最大速率不低于3Mbps;
具备同时收发各2路综合业务数据的能力,支持高清图像传输,发射和接收速率每比特可调。
7.5.2窄带卫星移动通信电话系统
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卫星移动电话,满足应急情况下的通信需要。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书。
7.5.2.1功能要求
卫星移动电话通信采用国内合法运营商提供的卫星资源,空间频率选用 L波段。卫星移动电话不采用统一的技术体制,但在国内必须有关口站。关口站与国内的PSTN电话网、地面移动通信网(如3G)、互联网相连;
卫星移动电话的话音业务性能,由不同的通信体系决定,最终均与PSTN电话互连互通。
7.5.2.2性能要求
虚拟专网统一采用基于IP协议的通信标准,支持任何符合TCP/IP协议的数据,支持QOS协议。卫星通信设备通过IP接口与计算机网络设备、视讯会议设备、VOIP网关、其它通信设备等连结。
为了构建虚拟专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地面接入能力不小于4Mbps,省级应急平台地面接入能力不低于2Mbps。
因BGAN每路传输速率最大不超492kbps,其中图像传输速率最大不超256kbps,所以每路业务的最大承载量应控制在BGAN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综合业务数据可以通过IP加密方式传输并采用统一型号的加密设备。
7.6IP电话调度系统(可选)
7.6.1功能要求
作为有线电话调度系统的补充,应具备热线电话、组呼和群呼、电话会议、数字录音、优先呼叫、连选、强插强拆等功能;
应能做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IP电话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设置调度台,具有同时组织至少2组独立电话会议的能力,电话会议总容量应满足30方同时通话的要求。
7.6.2性能要求
IP电话调度系统的系统的可靠性应不小于99.999%;
IP电话调度系统的单路呼叫建立时间应在5s以内;
端到端延时应小于400ms,其中网络时延小于250ms,两侧终端处理时延小于150ms;
系统网络时延抖动应小于80ms,丢包率小于3%;
IP电话调度系统语音编码应支持G.711、G.729、G.723.1,可选支持G.726,语音质量应达到MOS 3.5级以上;
IP电话调度系统应具有传真功能,支持T.30协议和T.38协议;
设置VPN时,IP电话全网统一分配IP地址;不设置VPN时,IP电话可采用私网IP地址,系统应支持私网穿越;
每个调度台应具有同时接入两路电话、同时接听两路电话,同时呼出两路电话的能力,可显示被叫号码,被叫号码能自动关联用户名及相关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