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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本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建议,报送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须保障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各级电信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每年组织省相关部门进行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定期综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局内各部门进行两次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企业每年定期组织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

  省属(含央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定期应急综合演习。

  (二)预案修订。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3年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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