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在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等易造成严重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铸造车间熔炼和浇铸高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对生产的物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进行标识,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暴经营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备良好状态。
3、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取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4、易燃、易爆场所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域装设电热设备。
5、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6、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暴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7、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2倍。
9、从事相应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安全知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