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长期以来,由于机制、法制等的不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始终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系,对于广西依法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实施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并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这就从法制层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为推进救灾法治和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依据。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救灾应急工作程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对工作准备、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款物使用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得救灾工作在各个重要环节和步骤上都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所遵循,更具地方特色和权威性,也进一步奠定了广西救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基础,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广西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广西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现有的设施设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模小、档次低、质量差、功能弱等问题,与救灾减灾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实施办法》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等各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基层有关部门改善减灾救灾装备,加强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为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救灾法治建设的进程。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救灾立法的破冰之举,让灾害救助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广西自然灾害救助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实践与创新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广西依法救灾的法规体系,推动广西救灾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