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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使用与监管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31  
核心提示: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相处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时,或进行应急抢险、救灾作业时,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安全生产、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保障。
上海是一个拥有1815万常住人口、外来人员627多万的特大型城市,是我国主要的工业生产基地,产业齐全,种类诸多。据统计,上海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约69.77万户,从业人员近885.51多万人。行业涉及电力、船舶、冶金、建筑、化工等。近年来,随着上海支柱产业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基地建设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的建设加快,使得建设开工面积也在不断增加,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达2764家,建筑施工面积达15868.22万平方米,施工人员达73.44多万人。人员高度密集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上海2010年举办世博会,对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灾害事故的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上海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矛盾和挑战。
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相处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时,或进行应急抢险、救灾作业时,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安全生产、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内涵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一直得到国家的重视。自1963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分别或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定点经营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2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发了《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确保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
1.1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它是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也是预防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适用于一般环境下作业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口罩,高空作业人员佩带的安全带,从事电器操作人员穿的绝缘鞋、绝缘靴等。
1.2劳动防护用品的范畴
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危险、危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装备。就其因素范畴而言,概括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化学性因素,较多表现在化工行业和有关从事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如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第二类是物理性因素,特别是在制造业和建筑业,诸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静电、噪声、振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明火、恶劣气候作业环境(高温、低温、高湿)、粉尘与气溶胶、气压过高、气压过低;第三类是生物性因素,如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等。对从业者而言,稍有不慎或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身体健康将会受到损害,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1.3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护性装备。按其性质和防护部位可大略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性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护肤品等。按其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防止伤亡事故,称为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如防火隔热、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防冲击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绝缘防静电用品、防机械外伤劳动防护用品(防刺、割、绞、磨损的服装、鞋、手套等)、防酸碱劳动防护用品等。另一类是用于预防职业病,称劳动卫生护具,如防尘用品(防尘、防微粒口罩等)、防毒用品(防毒面具、防毒衣等)、防放射性用品、防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还有一些防护用品兼有防止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双重功能。
二、劳动防护用品现状分析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据统计,2006年上海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951起,死亡397人,伤61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个多亿,其中因缺乏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的事故约占50%以上。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生产预防、教育,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配置和投入使用上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贪图利益,弄虚作假,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近几年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进行生产、销售和配置使用,建立了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但也发现一些单位贪图利益,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伪劣的劳防用品,某些私营企业的老板更是贪心,竟然利用纸质或塑料废料加工生产安全帽进行销售;有的伪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进行销售,以最小的成本欲获取最大的利益,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2.2节约成本,未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在配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有指导作用和法律要求,但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对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不熟悉,专业经营人员缺乏对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使用鉴别等方面知识和方法。往往以获取利益为第一,节约成本支出,未按照标准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粉尘等工种作业人员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如上海某化工企业的车间里,粉尘漫天飞舞,机器杂乱摆放,地上电源插座线四处纠缠,作业的工人既没穿工作服,也没戴手套,甚至连最起码的口罩也没有戴,在他们的头发上、外套上都沾满了白茫茫的粉尘。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2.3流于形式,配置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损人又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在诸多的死亡事故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因素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破网摔死、安全帽砸破致死、安全带断裂坠地身亡的事故仍占较大比重。特别是一些建筑工地的老板,为应付安全检查,象征性地购买价格低廉、质量差的特种防护用品来充数,有的将上一次使用后未经检验的安全网又用在另一个工地;有的干脆让职工自己配。如某工地一职工头戴一顶2.5元买的安全帽,作业中高处坠落一块砖砸破其安全帽致死,单位在事故处理中共支出50余万元。因此贪图便宜,付出的代价和教训却是惨重的。
2.4缺乏必要检测仪器和防护器材,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十五期间,本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101起,死亡50人,伤91人,直接经济损失1700多万元。其中发生在清除污水或清洁工作中硫化氢中毒死亡人员占这类事故总数的86%。从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到,作业人员绝大多数是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既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也没有在组织施工中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范措施,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及通风设备,现场缺乏监护,往往是一人中毒,施救人员未采取任何的个体防护措施而相继中毒,扩大了事故。
三、主要原因分析
这些事故的发生,对一个家庭、企业和国家的财产都带来重大的损失。反映出劳动防护用品在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3.1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准不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对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学习和掌握,专业经营人员缺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性能、用途、使用、废置、保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掌握,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的作业环境的缺乏观察和措施,使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3.2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投入减之又减。企业的设备设施和使用,缺乏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安全投入甚少。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或个体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的支出,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等都给节约了,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对劳动防护常识和产品无知,在作业中特别是在高危岗位作业中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职业病危害严重。
3.3劳动防护用品缺乏整体监督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外省市生产企业进沪销售备案工作取消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涉及技监、工商、安监等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监管力量分散。市场存在鱼龙混杂现象,产品假冒伪劣严重,特别是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加上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建筑承包商等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贪图便宜,辨识能力较差,给伪劣假冒产品有了可乘之机。
3.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相对滞后,跟不上产业发展的需要。随着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各种新产业、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原有的劳防用品标准分类显然不能包含职业危害因素,难以指导和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的辨识,危害程度评估工作,也难以指导和制定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个体装备的配置。
3.5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队伍力量薄弱,满足不了监管需要。本市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仅有一家,技术人员只有7人,相比食品、药品及其他工业产品的检验检测人员,力量悬殊,相比严重不足,监督管理的执法力量更为薄弱。
四、对策措施
4.1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行政执法涉及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管理,部门负责,地区之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搭建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信息平台,使得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的作用,建立起行政监督管理与企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合法权益。
4.2 运用信用体系,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将企业与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政府的指导、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倡导安全生产诚信承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行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源头管理模式。
4.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对季节工、临时工及外地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大员工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预案演练,保证其具有工作岗位所需技能的一切必要的安全知识,能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懂得遵章守纪,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4.4坚持科技创新,推进劳防用品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正处在落实时期,尊重生命,保障安全与健康也是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或健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体系,从提高整体效益的目标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规划,细化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表,突破难点、关键点,提高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水平,逐步缩小与先进国家的标准水平,促进生产企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研制、改进、创新劳动防护用品的新材料和新品种,不断提高防护性能,使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步发展。
五、结语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功能和地位得到了增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也日渐浓厚。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安全发展是确保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处理,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更加强调安全的投入,为劳动防护用品产业发展提供了极好的发展机遇。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大宣贯力度,加强政府指导、引导,不断引进国内外优质的安全防护装备,逐步建立起安全防护装备集中交易、集中配送的市场,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产品销售市场,并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取缔非法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市场。
安全生产工作是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任重道远,性命相托,国运所系,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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