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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四部消防规章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7    来源:应安网
核心提示:《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和界定范围,细化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11月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四部政府规章,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就这四部规章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和界定范围,细化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多产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等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实行统一管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方针、工作原则作了规定,并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规定了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和规划、设计、建设职责,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部门的主体责任,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管理、维护保养;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职责。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建筑产权单位。对消防控制室设置、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作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次,对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养、维修,并明确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服务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46个、专职消防队员700余人;单位专职消防队51个,队员1800余人,已成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但是,专职消防队伍在管理、人员待遇、运行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队伍的稳定发展。针对上述情况,《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队伍建设管理权限,对县、乡(镇)两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进行限定,对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和退出条件作了限定。确定了队伍管理模式,规定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按照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限定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有助于队伍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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