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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月1日实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8    来源:应安网
核心提示:  应安网讯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

  应安网讯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界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技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下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七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八条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以下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承担,建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面等进行管理维护。

  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档案资料,办理消防设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查验等交接手续。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卷盘;

  (二)建筑外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使用涂料外,还应当使用不燃材料;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五)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七)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还应当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三)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锅炉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四)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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