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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个人防护的问题与几点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0    来源:应安网
核心提示:应安网分析中小企业的个体防护工作存在监管不力、企业雇主缺乏社会责任、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淡薄、职业卫生服务不到位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职业人群的生命质量与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紧密相关,中小企业的劳动者的个体防护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应安网讯: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发生的急慢性、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以及聚集性尘肺病事件也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已成为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经过几代职业卫生工作者的努力,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已趋于完善,但目前尚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标准以及技术手段。

在职业病的三级预防中,我们所强调的是第一级的预防——源头控制,即采用工程控制与个体防护等技术措施,减少劳动者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用人单位应首先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在使用所有可行的工艺、设备以及专项工程防护控制后仍不能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启动职业病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体防护。根据多年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经验以及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理解,希望能就我国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况及对策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中小企业个体防护现状

成就 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个体防护法律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37条中也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法》第54条中写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个体防护行政法规健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1989)(2008年修订为《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5条第二款中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8条中写明:“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个体防护产品标准和选用标准不断修订 近年来,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搜集、整理和研究美国、欧盟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将个体防护产品标准不断修订和完善。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T2626-1992)修订为《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防毒面具通用技术规范》(GB2890-1995)修订为《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防冲击眼护具》(GB5890-1986)修订为《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GB 14866-2006);同时也制定了各类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如《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也在报批中。

问题1

执法不力 法规落实不到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并明确了执法主体是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但国务院“三定方案”以后,职责发生调整:原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等职能划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这一职能已经移交,但是县(区)尚未启动,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划、建设带来一定的困惑,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两不管”的现象。

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非正规企业主要集中在县(区)以及乡镇、村,在这种大环境下,本来就薄弱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更显无力。法律、法规及标准再完善,缺失了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雇主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更不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防护用品。例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明确指出,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10年过去了,很多中小企业仍将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问题2

中小企业主缺乏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企业雇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劳动用工制改革,企业转制、乡镇及个体企业不断涌现、流动工人大量产生,加之职业病具有潜在性和迟发性,企业雇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尽量控制生产成本,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程控制措施,以及降低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成为中小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雇主不会主动为劳动者购买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另外,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单,所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雇主往往没有长远发展规划,短期、快速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其目前的主要目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量使用轮换工、短期季节工等,往往不考虑劳动者将来的职业健康问题。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为拉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过多地关注经济快速发展,而忽略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我们将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小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如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将来因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带来的沉重的疾病负担、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终归要由全社会埋单。

问题3

劳动者缺乏防护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所有制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到中小企业,这些流动作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没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不多,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损害不了解。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就没有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另外,由于职业健康损害是慢性过程,很多劳动者在年富力强、功能性代偿能力较强时对职业性危害是无畏的,因为短时间接触并没有感觉不适、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因此就认为只要适应了、习惯了就没事了。即便企业提供了个体防护用品,他们也不正确佩戴、不坚持佩戴,认为戴防护用品不舒适,自然就很难保证防护效果。

问题4

职业卫生服务不到位

职业卫生工作有其专业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企业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目前能够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技术力量是县(区)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的重心和重点往往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有偿服务上,而在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和企业改进措施的技术指导等方面所作的工作较少。

我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有偿服务的,中小企业的雇主往往不会主动寻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往往只是建议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但并不能结合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的浓度(强度)为其提供专业性强、有针对性且操作简便的指导性建议。

  

 

简陋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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