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除了保证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参加其它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既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实施抢险救援的特殊使命,而且也是给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提出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仅就当前危化品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方面结合基层工作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危化品泄漏事故的定义
危化品事故是指一切由化学物质造成的对人员、环境的伤(危)害事故。但从化学事故抢险救援的角度看,它主要是指与化学危险品有关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意外的情况,突然发生;或人为的破坏,使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或伴随火灾、爆炸次生大量有害气体,从而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灾害性事故。
二、危化品处置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危化品泄漏事故抢险救援特殊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我们在平时要多积累危化品理化性质等相关知识和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应在“特”字、“专”字上做文章
处置化学事故,除省、市、县(区)乃至化工企业单位都应有统一的组织指挥机构并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外,作为抢险救援“突击队”、“主力军”的消防部队,还应在“特”字、“专”字上做文章,组建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专门队伍——消防部队特勤队。通常,每个大、中城市消防支队都应有1至2个特勤队,其它执勤中队每队应建一个特勤班,消防特勤队伍应由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纪律作风硬、体能素质强的干战组成。人员编制应按有关规定落实。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社会抢险救援指挥中心,但特勤车辆、人员编制、器材装备、训练设施、经费保障及营房等都没有按要求配备落实到位。故在“特”字、“专”字上及参加抢险救援过程中“尖刀”作用发挥不够、不明显,体现不充分、不突出,有时甚至出现消防官兵到场后因苦于没有先进装备而“望灾兴叹”的尴尬现象。
(二)地方政府应加大针对危化品事故救援的投入,落实特勤装备
《消防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虽然国家已从法律上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对责任,但没有明确定量的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口头上重视,存在风险规避和风险偏好等麻痹心理,而在实际的运作中没有将消防工作真正地落实到位。用于更新、维护装备器材的必要经费显得捉襟见肘。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没有必需的器材、装备,仅凭勇敢精神去处置化学事故,则非但不能成功,反而导致损兵折将的严重后果。各级政府应为消防部队特勤队伍配备防毒抢险专勤车辆,随车配备特勤队员的空气呼吸器(含备用钢瓶)、充气泵、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毒气侦察分析员的防毒面具、担架、解毒急救药物、器械等应急抢险救物品。
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特勤装备投入的加大,使消防部队的装备有了较大的改变,战斗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全国特勤装备的分布来看,还远不能与城市发展相对应,目前我国的特勤装备主要集中在不多的大中城市的某几个特勤中队,装备相对集中,而其它普通消防站的装备还远达不到标准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的标准,用于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方面的器材严重缺乏。虽有一些特勤装备尤其是化学灾害事故抢险器材陆续装备到基层单位,但由于其价格高、数量小,部队往往把这些装备当作“宝贝”,在实际作战中往往不敢、不愿使用特勤装备,而是更多地使用常规装备和一些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