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山西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市(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山西电监办、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
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建立山西省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组织修订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相关非煤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省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消防部门针对现场情况,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省民政厅:负责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处置事故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工作。
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引发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省国资委:参与省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省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省煤炭厅: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全省矿山救护队和煤矿钻探排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实施抢险救援;向省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省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省军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山西电监办:负责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勘查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事故救援情况,引导媒体舆论导向。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省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向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3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山西总队、省军区
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单位的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4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山西电监办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抢险人员提供生活和休息场所;为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预报等工作;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3.6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山西保监局、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安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省指挥部建立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预警预防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山西省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警体系。
(2)省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全省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
(3)省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4)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好评估备案工作。
(5)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 预防预警行动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应急准备。
红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橙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黄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蓝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值守和联系,关注事态发展。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事故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省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省台办或省外事侨务办,并协调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或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响应做好准备。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响应做好准备。
4.4 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专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省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支援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并予以回复有关质询。
4.5 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先期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较大、一般事故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省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省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市或跨领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指挥部协调实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水灾、火灾、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及时制订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 应急人员防护
4.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4.7.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市、县级指挥部负责较大、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9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重大以上(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由省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重大以下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县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原因,评估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必须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部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2 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制度。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省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省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与其他省(市、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负责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7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6.7.1 宣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宣传非煤矿山行业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
6.7.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制订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要进行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7.3 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有重大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在演练评估过程中有漏洞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