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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物资调拨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物资调拨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专业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设区市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我省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

第四条 各市根据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立足有效应对辖区内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

第五条 各市依托大型企业和生产、销售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单位,采取企业提供储备场所、管理人员、物资设备和政府每年下拨管理维护、装备购置专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与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建立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与政府签订协议的生产、销售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单位,要按照协议明确的种类和数量保证充足的库存量。

第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对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监管。

第七条 各市安监局负责对各市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综合管理和本辖区内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监管。

(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和库存情况;

(三)负责解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向政府报送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每半年向省安监局上报储备物资库管理和数据更新情况。

第八条 代储单位负责储备库和储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和调用。

(一)应急物资储备库要悬挂统一的标牌;

(二)要成立物资储备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储备物资的检查更新、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储备仓库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准货物架(台),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帐,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

(四)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五)每半年向市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应急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金机械、电力、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和行业规定,按照本单位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有保障和政府调度外部增援有能力的要求,依据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库。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储备物资由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需跨市界调用物资时由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从外部调用物资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市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由应急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实施。

(二)需跨市界调用物资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省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由应急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实施。

(三)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出具文字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紧急情况时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手续。

(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市应急指挥部调度命令后,要按照要求立即组织发送,将调用物资从仓库快速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调运情况。

(五) 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没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中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第十二条 与本办法施行相配套的文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键词: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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