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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指挥协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5    来源:应安网

三、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

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案三制”:

2003年6月17日,在抗击"非典"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之际,温家宝主持召开专家座谈会,研究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他引用恩格斯的名言"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强调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更加重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加重视对社会的管理,更加重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取得了抗击"非典"的决定性胜利之后,中国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也随之起步,其核心内容被简要地概括为"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一)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工作。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应急预案工作小组。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月17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月至6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预案也陆续发布。

截至2005年底,全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共计106件,基本覆盖了中国经常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主要方面,许多市、区(县)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7年11月,全国已制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所有的省一级政府、97.9%的市级政府、92.8%的县级政府都已经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大量专项及部门的预案,我市人民政府2006年就已编制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后又陆续发布各类专项预案23件。全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二)应急管理体制

自2003年以来,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资源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型应急管理新体制初步确立。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总的来看,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的新型综合协调型应急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平战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的保障型体制,具有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特征,有利于克服过度依赖政治动员所导致的初期反应慢、成本高等问题。

(三)应急管理机制

应急管理机制是指突发事件全过程中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应急管理机制涵盖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过程,主要包括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公共沟通、社会动员、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内容。

2006年7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自2003年"非典"疫情结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了很多有关具体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文件,涉及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信息发布、恢复重建等多个方面。

(四)应急管理法制

中国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深入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形成了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且最终上升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据统计,在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前,中国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但这些法律法规只适用于特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部门性强,不具广泛的指导意义。在"非典"疫情暴发初期,原有立法提供的法制资源严重不足,导致政府反应速度慢、信息不畅、协调不力、低效无序、无法可依。2003年5月12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分别接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着手起草《紧急状态法》立法草案。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中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确立了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为《紧急状态法》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已确立,为有效实施应急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应急管理工作也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三种模式

2009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文),要求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体系和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及保障制度。

公安部2010年确定湖北省为全国应急救援建设的重点省份。省政府立足基层应急救援现实需要,制定下发《县级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明确“2市4县”的省级试点和28个县(市)的市级试点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指导专班,按照“边建设、边完善,边总结、边推广”的方法,不断推进试点工作。各县(市)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创新发展,建立“轮值”、“混编”、“分点”执勤等三种县域应急救援模式。目前,全省50%的县(市)已经按照三种模式全面推开。

2011年7月11日上午,全国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现场会实战演练在赤壁市举行。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陈伟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吴永文出席会议,并观摩了在赤壁举行的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刘金国部长指出:湖北省坚持高标准设计、大力度投入、大规模整合,在全国率先依托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短期内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了应急救援机制,走在了全国最前列,各地要认真学习。

1、轮值执勤模式。即:“部门派驻、政府补贴、轮流值守”。这种模式,有效整合了人力资源,节约了行政成本,既便于加强对专业队伍的指导,又能更好地实现了执勤力量的一专多能,有利于第一时间调集较强的突击力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006年,《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我省大部分县(市)都有森林、防汛、矿山、医疗、电力等10支以上专业应急队。这些队伍,有的建起来后应用较少,造成资源闲置;有的虽然经常在用,但处置能力有限。一旦遇到较大灾害事故,不能形成整体战斗力。针对这类情况,我们把各专业队的职能和技术优势有机整合起来,建强一支一专多能、快速反应的综合应急救援队。

以赤壁为代表,市政府依托第二消防站,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急救援中心。由公安消防大队派驻骨干,全市10支专业队每周各派4名队员轮流值守,每天保持45人常备执勤力量。专业队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值守队员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和每天20元值班训练补贴。这种模式减少了行政成本,提高了专业队应急能力,提升了整个社会的应急管理水平。

2、分点执勤模式。即:“分类建队、单位保障、联动响应”。这种模式,管理层级清晰,保障责任明确,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队伍机动性强,适合地域广阔地区突发事件后就近展开救援行动。

湖北作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县域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应急救援专业队蓬勃发展。虽然这些专业队力量较强,但各自为战,联动性不强,协同作战能力较弱。针对这类情况,我们最大限度发挥各专业队的力量、装备优势,建立布局合理、响应迅速、联动力强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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