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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2    来源:应安网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现做以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建设和发展乡镇消防队伍是应对当前乡镇、农村火灾形势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县域、乡镇和农村经济规模显著提升,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乡镇、农村火灾呈现频发、高发态势,占到全省火灾总量的53%以上,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2010年以来,全省共发生火灾9.6万起,其中,发生在乡镇、农村火灾共41548起,占全省火灾总量的43%。特别是2014年,全省发生在乡镇、农村的火灾共15696起,占53.2%;死亡33人,占53.2%;直接经济损失1.52亿元,占54.3%;给受灾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乡镇消防队伍具有出动快、到场早、情况熟的优势,是我省消防力量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应对当前乡镇、农村火灾形势,保障乡镇、农村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和发展乡镇消防队伍是弥补当前乡镇消防力量薄弱的迫切需要。我省共有乡镇1198个(镇1107个、乡91个),其中,国家重点镇207个。截止目前,全省乡镇建有消防队638个,其中,有479个是按照“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依托乡镇政府或派出所建立的兼职消防队,这些消防队由值班的乡镇政府干部或公安派出所民警管理,组织值班的派出所联防队员、单位保安员编组执勤,大多数仅配备1辆简易改装消防车和简易的器材装备,灭火所需的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较少。加之这些消防队的办公、人员、训练、装备维护等日常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人员流动性较大,多数消防队员身兼数职,缺乏从事灭火救援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战术能力,导致了当前乡镇、农村消防力量不足,队伍战斗力不高,作用发挥不够理想。   
    (三)建设和发展乡镇消防队伍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乡镇消防队伍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国发46号)、《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以下简称“七部委《指导意见》”)等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大力发展乡镇消防队伍是应对当前消防力量不足,满足乡镇、农村消防安全保障需求的务实之举,也是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的现实要求。  
  (四)建设和发展乡镇消防队伍的时机已经成熟。山东作为全国经济大省,随着蓝黄战略加快推进,近年来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全省国民经济总值稳居全国前三,特别是县域、乡镇经济快速发展,这为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2011年《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了新建专职消防队的装备、经费、人员标准。2012年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确定了乡镇消防队站建设规模和车辆、器材装备等标准规范。2013年底,省政府又颁布实施了《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都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提出了乡镇消防队的建设要求。特别是2014年“11.16”寿光火灾发生后,省政府对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更加重视,要求尽快采取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我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今年以来,省公安厅审时度势,紧紧把握有利时机,在先期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省编办、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紧紧围绕乡镇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反复调研、实践、论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全省贯彻执行。《通知》通过明确建队模式和标准、建设目标和步骤,以及业务指导、责任落实等工作内容,为推动全省乡镇消防队伍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证。
    二、提出了“三种模式”,明确了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
    考虑到全省各地县域、乡镇经济水平发展不同,《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的建设区域性、独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的乡镇消防队。  
   (一)明确了县域、乡镇经济发达地区乡镇的建队模式。对于这些地区,主要考虑依托1个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建设1个规模较大、标准较高的城市消防站,覆盖周边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或由受益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保障。这个消防站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确定的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来执行,其车辆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标准都比一般的乡镇消防队要高,其辖区面积也较大,承担的任务量也较大。  
   (二)明确了区域性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乡镇的建队模式。考虑到每个县、每个乡、每个镇的建成区面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可能把每个乡镇都覆盖到,这就需要在建成区面积较大、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建立独立的专职消防队。对于这些独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通知》提出了两种建设模式,一种是由乡镇政府依托现有的人力、物力自主建设,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自己承担;一种是由乡镇政府牵头,辖区企业自愿参与的方式联合建设,所需经费以乡镇政府为主,受益企业共同保障。这两种模式建设的乡镇消防队虽然不需要像区域性专职队那样建设城市消防站,但是其建设标准应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全国重点镇建设规模应达到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其他乡镇建设规模应达到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   
    (三)明确了其他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乡镇的建队模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本着“乡镇全建、一个不漏”的原则,《通知》规定: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没有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是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重要补充,将进一步提高乡镇、农村防控火灾能力和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三、提出了“三步走”目标,明确了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步骤   
   (一)调查摸底,掌握实情。为全面掌握各地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实情,让市、县(市、区)政府知道哪些乡镇建设了乡镇消防队、哪些乡镇还没有建,或者哪些乡镇虽然建了,但是还没有达到标准,心里有个明白账。《通知》要求今年3月份,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确定的建队范围和分类、分级标准,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建立台账,为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根据普查结果,各地掌握了底数,就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结合自身现有的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弄清楚哪些地方需要建设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哪些地方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哪些地方建设志愿消防队,并进一步明确队站布局、人员数量、车辆装备、经费保障、房屋建筑和责任部门等事项。特别是对建设用地面积要认真规划,为今后发展、队站升级改造预留空间。  
   (三)分步实施,逐步达标。建设方案制定好了,下步任务就是建设了。考虑到各地建设任务不同,《通知》明确了“新队按标建、旧队促达标”的建设原则,建成一个、验收一个,达标一个。在建设时,对于一时条件受限,无法一次性建队达标的,可以分期建设,先期投入执勤,逐步升级改造,逐步达到标准。同时提出了两年全部完成建设达标任务的要求,即:2015年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达不到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全部完成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各地全部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实现“一镇一队”的目标。
   四、强化了“三方面”指导,进一步提升乡镇消防队伍业务素质   
    以前由于受当地经济条件所限,或是对乡镇消防队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乡镇消防队伍发展缓慢、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加之缺乏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多数乡镇消防队伍业务技能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好。针对这些情况,《通知》专门从三个方面就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进行了强调。   (一)加强指导帮扶。《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经常深入当地乡镇消防队,对日常管理、执勤训练、装备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二)强化联勤联训。《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从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中选拔优秀骨干,定期派驻乡镇专职消防队轮班执勤,担负日常管理和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借助现有场地设施,每年分批次组织辖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消防业务跟班轮训。这是省政府首次就加强乡镇消防队伍专业培训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措施对提高乡镇消防队伍整体素质至关重要。   
    (三)纳入统一调度。现在我省有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将乡镇消防队伍纳入了当地“119”统一调度,但大部分地区没有实现这一目标。将乡镇消防队伍纳入消防统一调度指挥,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的周期比较长,《通知》虽然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但也提出了“各地要探索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接处警子系统建设规划,逐步实现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的目标。  
    五、强化“三项责任”,确保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明职责。《通知》明确重申了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乡镇消防队伍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提高建队积极性,切实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二)严肃追责。《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或建设不达标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严格督导。《通知》强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和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照各地建设任务,采取现场督查、跟踪检查、阶段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限期整改。
 
关键词: 消防装备 救援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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