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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灾减灾的战略思维、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

(三) 主动防范

主动防范理念的提出,是因为人是智慧的生物,具有主观能动性,其在灾害面前往往存在着积极、主动取向与消极、被动取向两种可能,现实中多见消极、被动应对灾害问题的现象,表明树立主动防范的理念异常重要; 同时,灾情在不断发展变化,应对灾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也需要不断发展变化,如果没有主动防范的意识,便不可能有积极的防灾减灾行动。因此,有必要树立主动防范的防灾减灾理念,并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各种灾害问题,不能在灾害面前“听天由命”、无所作为,而是需要树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积极、自主的防灾减灾意识。二是以主动应变的行为来应对各种灾害问题,不能被动地临灾应对,也不能在灾后抱着“等、靠、要”的心态来改变灾害后果,而是需要重视各种应急预案,重视防范与规避灾害的发生,并努力依靠自身力量或自主参与机制来减少灾害发生和承担灾后损害后果。三是将“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机结合。计划经济时代因过分强调“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而拒绝外援固然不对,但由政府包办、过于突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也可能成为影响灾区自救、自保的负面因素。现实中有的遭灾地区不是迅速组织生产自救,而是保护受灾现场,等待上级领导看灾; 不是积极组织灾民自力更生,而是消极等待政府救济与社会捐助。这种现象未必能够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也不利于防灾减灾工作展开。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汲取经验与智慧。

在安全第一、天人合一、主动防范理念的指导下,人类才能摒弃“重物轻人”的取向,才能扬弃“人定胜天、战天斗地、征服自然”等不尊重自然规律或“听天由命”、消极被动面对灾害的观念,才能在利欲面前保持应有的理性与自律,进而尊重生命、顺应自然、自主应变,并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综合防灾减灾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现实经验教训、历史经验教训与国外经验教训出发,我国综合防灾减灾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六条:

(一) 发展与防灾减灾相结合

实中往往表现为负向发展的趋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更加复杂和脆弱,防灾减灾的任务更加艰巨; 在特定情形下,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甚至直接带来灾变与灾害后果的扩大。芝加哥大学历史学家威廉·麦克尼尔经过对人类数千年来遭受微生物攻击的梳理研究,得出的结论即是人类历史上每一场流行病灾难都是人类进步造成的后果,“我们(人类)越是把传染病赶到人类经验的边缘,就越是为灾难性传染病扫清了道路。我们永远难以逃脱生态系统的局限”④。工业化带来了物质财富的高速积累,却制造了无数的工业灾难,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传统的工业文明已经被证明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既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而无视各种可能、潜在的灾害风险; 也不能因噎废食,为防灾减灾而停滞不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与减轻灾害相结合,应当在发展中充分考虑如何减少灾害发生、减轻灾害损害后果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将防灾减灾能力纳入综合国力加以建设并不断提升; 社会进步同样应当有助于提升全民灾害、风险意识与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二) 预防优先与抗救结合

最高明的战术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最有效的防灾减灾是避免与防止灾害或灾害后果的发生。早在1950 年,周恩来总理即反复强调,对自然灾荒,“只能做到防止它和减少它所给予我们的灾害”,“救灾必须联系到预防”,无论哪个部门都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去对付灾害”。防灾在防灾减灾体系中应该占有优先地位,预防优先作为主动应变理念的具体体现,应贯彻于防灾减灾的始终。在防灾方面,除了通过工程措施与技术方案来防范各种灾害风险外,我们的祖先逐水草而居、适季节而迁徙的做法其实可以给我们以启示,这就是尊重自然、适应自然而回避灾害,以追求安全为目标。在灾害频发的高风险地区把人类活动的规模和强度降下来应当成为综合防灾减灾的重要举措。如不要在行洪河道上生活,不要在地震带上和滑坡、泥石流频发地带建筑,不要以血肉之躯抗台风等; 同时,灾害的不可绝对避免与可以减轻的客观规律,也决定了重视防灾的同时还需要有完善的抗灾策略与救灾措施,如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以抗旱排涝,提高房屋建筑物标准以抗震,制定各种应灾预案以减少灾害的损害后果等。在中国防灾减灾实践的各个环节,救灾环节获得政府与公众关注最多,占用资源的比例也很大,而防灾受到的关注与获得资源和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急需在举国救灾的基础上,遵循预防优先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力争早日形成举国防灾减灾的新格局。

(三)责任分担与风险分摊原则

安全是人类共同的追求,防灾减灾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与个人共同的使命。因此,应当确立责任共担与风险分摊的原则,按照分工明确、各显其长、各尽其责、有机结合的思路,合理划分主体各方的防灾减灾责任。并通过政府、市场主体(如保险公司等)、社会组织(如慈善公益团体)构建起能够尽可能补偿受灾体损失的风险分摊机制。具体说来,政府在防灾减灾中的具体责任包括: 一是规划、布局与组织,即需要规划防灾减灾工作,布局防灾减灾设施与救灾储备,组织防灾减灾救灾行动; 二是保证合理、有效的公共投入,并通过公共投入带动社会投入,促进防灾减灾事业成为社会事业; 三是引导、管理、培育与发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 保证民间组织、志愿者、企业、社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基本制度空间和政策环境,对主体能力进行主动的开发和培育,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责任分担,最后形成应对灾害的整体合力。家庭与个人是灾害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即直接的受灾体,其反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灾害的处置效果。如果受灾民众能够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自救和救助他人,防灾减灾将会更有效果,政府的人力、财力、物力消耗也会大为减少。因此,公众应该自觉承担主动预防、积极参与、自救自立的责任。社会组织根植于社会,具有志愿性、自主性、灵活性和对需求的敏感性等特征,在防灾减灾活动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因而也是防灾减灾的重要主体。企业虽然传统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具有公益性的防灾减灾活动中可以缺位。首先,企业可以直接参与款物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形象,获取更丰厚的社会资本和长久利益。其次,企业通过防灾减灾类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应当成为综合防灾减灾活动的重要主体,其中,保险公司更应当扮演综合防灾减灾的生力军,通过利用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为整个社会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并在这种服务中实现减少保险损失、提升保险信誉的目标5。

 
关键词: 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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