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进消防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七)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基层村官培训教育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巩固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实施消防宣传橱窗工程,广泛利用消防灯箱、大型标牌、LED(发光二极管)电子屏幕等,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发动社会传媒力量,拓展手机短信、楼宇电视、公交车体站牌、网站博客等新兴媒介,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组织相关行业人员观看现场,以案说法。开展常态化消防公益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十二五”期间建成河南省消防教育馆,各市建成专业消防教育基地。
(十九)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消防夜校,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庄、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聋哑盲人、鳏寡孤独、农村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殊群体自救逃生能力。
(二十)深化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公务员和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进程,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十一)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积极整合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与省、市、县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有效对接,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一体化指挥平台。推行消防电子政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消防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二)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和支持针对化学危险品、高层地下建筑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防护、处置与救援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研发,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大力推广声光警示诱导装置、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楼层显示器、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独立报警器、电子巡更等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
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构建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二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廉洁立警的方针,建立与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扁平化、效能化、实战化消防勤务新模式,提升消防部队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的力量增长方式,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推动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十二五”期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等,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二十五)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2013年年底前,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至6名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兼职消防队,所有村庄、社区要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消防志愿力量,引导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与火灾隐患治理、提供消防安全救助。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消防志愿者队伍或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活动。
九、推进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政务督办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依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将高速公路救援、电力抢险、燃气抢修、医疗救护、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等社会优势专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搭建由相关行业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平台。
(二十七)健全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组织指挥、协同作战等联勤联动机制建设,分级制定综合应急响应预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关系,优化调度方式,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和有效联动。各相关联动单位要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
(二十八)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基地,采取模拟推演、跨区域拉动和联合实战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由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省政府每年、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十、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九)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逐步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保障经费、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经费、消防宣传经费等作为重点保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城市维护费用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列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十)建立健全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各市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差距。各级政府在安排对下转移支付时,应将基层消防部队建设作为测算因素之一。
(三十一)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力量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队伍生命力和发展后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保障。
十一、提升消防管理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十二)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许可服务水平。按照便捷、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进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逐步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推行“阳光”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分专业、分项目、分工期审批,全程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三十三)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服务水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消防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帮危扶困”服务措施,对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公益项目,突出服务和帮扶指导。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深入社会单位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检测设施,指导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主动改进执法工作。
(三十四)进一步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服务水平。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害事故危害。落实灭火应急救援现场移交、群众评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规范灭火应急救援行为,提高灭火应急救援效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