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1.加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队员征召、培训、考评运行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合同制工资增长标准,按照合同制消防员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繁重、危险程度,不断完善工资递增标准,确保其在岗在位率。
2.加强企业、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依托中心镇,建立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建成城乡“十分钟”灭火救援圈。其他地区按照镇自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多种模式,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加强群众义务消防队建设,推动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承担初起火灾扑救职责。鼓励民间办消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的指导,切实把火灾防范与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2011年底前,人口5万以上、年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以及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镇工业区根据当地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社(企企)联办形式建成专(兼)职消防队,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目标。有计划地增加合同制队员编制数量,继续壮大消防安保力量。
3.进一步健全灭火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公安消防队伍进一步加强高层、地下工程和隧道、石油化工、山岳与水域救援专业灭火救援队,高速公路和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专多能应急救援队的建设。细化队伍职责,配置专业器材,制定专业预案,开展专业训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各区(市)要加强镇(街道)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4.提高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水平。严格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要求,提高现役和非现役消防员职业病保障水平。市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1〕18号)要求,在消防员健康准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损害后诊治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
(四)推进农村与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1.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推进镇(街道)“网格化”消防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推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依托镇、街道的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底前,农村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农村社区成立消防工作组,其他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90%的城市社区、行政村配备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2012年,所有城市社区、行政村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进一步规范提升社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2.加强村庄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建设,保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推进消防服务进农村、社区活动,2011年底前,所有村庄至少达到“六个一”: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一份《村民防火公约》。村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其他村庄、社区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
3.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2011年,100%的城市社区至少达到“五个一”: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对社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确保畅通;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倡导居民家中配备灭火器,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优化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1.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要重点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储存与住宿合用场所,老式居民楼院,“九小”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要限期改造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征收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搬迁改造。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制度和重大火灾隐患分级挂牌督办等制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有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搬迁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