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应安网

免费注册 | 会员登录 | 忘记密码 | | 会员服务 | 网站导航

您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正文

南京出台条例 企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9    来源:现代快报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现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分包不得“分掉”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责任。据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定期开展救援演练,事故发生1小时内要报告

如何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来说,应建立应急救援预防体系。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同样,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关键词: 应急救援

  • 下一篇: 观察:地震救援如何做到科学高效
  • 上一篇: 恒星科通推出便携应急广播系统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Copyright Reserved 2009-2018 版权所属:北京启翰科技有限公司© 应安网 客服中心010-88795992 应安网提供技术支持

  • 商务专员
  • 客服1
  • 商务专员
  • 客服2
  • 业务合作
  • 业务合作
  • 消防救援QQ群
  • 消防救援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