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消防部队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自2003年总队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来,经过7年多的探索和实践,通过不断完善集中采购制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使全省消防部队集中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程序化、精细化道路,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仅总队机关本级就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22次,合同总金额达9700余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9.85%;无一起被供应商投诉、质疑等采购问题发生。
1.1 健全了集中采购领导组织
集中采购工作在部队各级党委和军政主官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总队和各支队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首长担任,成员由业务主办处(科)室和纪检、审计、财务等处(科)室负责人担任。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并明确了1名专(兼)职采购协调员。
1.2 明确了集中采购范围
山东消防总队规定凡一次性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估价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设备、装备器材等)、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工程,由采购办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招标采购。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要按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经本级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审计部门备案,方可进入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招标前将采购活动的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地方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1.3 规范了集中采购业务流程
总队和支队两级制定了集中采购业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其中,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提出并充分论证建设方案和技术需求、监督控制项目质量、进行项目初验并提出终验申请,协助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采购的相关合同、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审计工作,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参与项目验收等。纪检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1.4完善了采购档案管理和备案制度
总队和各支队建立完善了集中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档案材料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项目采购过程、技术要求、验收程序及各环节经办人、合同管理、货款结算等。集中采购实行备案制度,采购前报告备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计划、经费指标、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采购后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中标结果、采购合同、采购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