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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的策略运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3  

二、当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利益驱动因素。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部分贫困人群目睹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产生了强烈的被遗弃感,形成心理偏执、埋怨、忧虑等。贫富不均导致“弱势群体”心理失衡,极易引发矛盾。在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和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以及建房、用水、劳务纠纷、交通、生产医疗事故等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根本上分析都是受自身利益驱动所致。

(二)体制不顺因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还与现行体制不顺有关。现阶段,政府功能“大包大揽”,什么事情都要抓,什么事情都要管,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政府很多事情抓不好,管不好。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政策不断出台、完善,配套工作和有关制度的滞后,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基层组织因素。当前一些基层组织涣散,软弱无力,战斗堡垒作用不强,一些基层干部存在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和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群众合理化建设和要求搪塞推诿,或处置方法简单粗暴,最终导致群众对解决合理性要求的绝望,如有的基层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处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误,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历史遗留问题因素。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出台都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些涉及到特定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国家出台具体政策,都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形成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布局的调整变化,少数群体看到当时制定的政策与现行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一面而产生心理上不满,由此造成了特定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同时,在有些山区,由于历史的变迁,有些权属问题至今难以解决,也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隐患。

(五)传统文化因素。我国受封建社会统治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群众“法治”观念不强,那种“依靠法律不如依靠领导”的旧思维根深蒂固,直接导致不少群众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愿意按法律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打了官司不如意还找领导,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上访。加之长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打工不如上访”等错误认识的影响,一部分动机不纯的人往往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作为向政府施压和要求满足自身利益的法码。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已被看作是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为最合理、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并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可能把问题和矛盾的消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践业已证明,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即使暂时能平息群体性事件的态势,也很难全面彻底解决隐藏于群体性事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反而可能留下引发更猛烈、更持久的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因此,依法处置原则应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则。

2、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即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在我县,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下岗职工、城市贫困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遇到实际困难才发生的。因此,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劝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

 
关键词: 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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