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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的策略运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3  

1、“攻心为上”。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充满狂热、丧失理智、行为失控的群体行为。在这种人群环境中,人们已丧失了正常的价值判断,一般的道理与劝说往往不起作用。因此,公安干警就必须寻找在这种特殊环境中,群众能够听得进去、容易明白的道理,提供群众还能接受的价值标准、还愿遵守的社会规范。因而要坚持运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解疏导。要借助有权威的党政领导、基层组织和对方认同的人物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同人群沟通协调。公安干警要在现场文明执法,并通过自身有说服力、感染力的言行,逐步消除对立情绪,缓解僵持对立局面。

2、“示威造势”。当现场劝解工作久不奏效,人群躁动不安,或在策划者煽动下初显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果断制造先声夺人的气势。处置警力迅速进入现场,可用警车开道,车队编组,造成大兵压境态势,使人群产生动摇、畏惧心理,继而通过集体喊话、鸣放警报、架设防暴设施等方式,营造“势不可挡”的高压态势,对人群造成强有力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此时,再进一步做宣传教育工作,告诉群众:一切人、一切活动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无论表达什么要求,表达什么情绪,法律这一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谁侵犯法律的尊严,谁就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闹事、动乱,最终受害的是群众自己。从而使过热的群体情绪逐渐冷却下来。

3、“剥茧抽丝”。当威慑工作仍不见效,在策划者和骨干的带动和煽动下,人群继续出现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由外向内,迅速将事件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开来,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剥离开来。剥离围观群众和事件主体群众,可通过大功率扩音器向现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责令现场无关人员马上离开,使大多数围观群众和部分事件主体群众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中心现场,并立即在现场周围一定区域内设置警戒带,不允许无关人员擅入,将事件主体孤立起来。随后,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骨干层与附合支持层剥离开来。可采用三种办法:一是“对话分离”法,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开通对话通道,请事件主体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可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现场闹事骨干数量而定)的代表进行对话,由于核心骨干在闹事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代表性,事件主体一般会推选他们作为对话代表,这样便达到了暂时分离主体的目的。二是“敲山震虎”法,可在获取掌握核心骨干人员违法罪证的基础上,寻找时机向其明示,辅以教育手段,迫使其不再参与;也可在现场公开取证的同时用摄像机、照相机集中对其拍摄,向其暗示公安机关已将其纳入视线,迫其收敛或离开现场。三是“釜底抽薪”法。对那些在现场不听劝告,继续组织、煽动群众实施违法行为的核心骨干人员,获取罪证后,果断将其带离。对在幕后继续捣乱的核心骨干人员,必要时对其进行传唤将其控制。将闹事核心人员分离后,其他群众就会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其组织性大大弱化。此时,公安机关再相机处置,成功率较高。

4、“择机而动”。在群体性现场的处置中,把握战机,果断行动是处置工作的关键。公安机关既可通过直接行动创造战机,也可根据事态发展寻找战机。具体来说:一是促其思想动摇,从而创造战机。公安机关通过加大宣传攻势,向群众晓之以理,讲明危害,促使事件主体在“以闹解决”还是通过“以法解决”的矛盾中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在其为做出何种选择而动摇不定,情绪往往由狂热变为缓和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二是把握闹事群体力量最弱时,即闹事核心骨干人员被剥离、参与群众怠倦、较多的闹事群众离开群体(如轮换吃饭)等时机。三是公安机关已准备就绪时,即处置方案已确定、主要证据已获取、处置力量已到位、各种器材、工具已准备充分,具备了较强的处置能力时。四是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刚刚发生时,如闹事群体中部分人刚刚开始实施时冲击国家机关或打、砸、抢等暴力之行为,多数人还未参加进时,公安机关可抓住时机依法果断予以强硬处置。

5、“以退为进”。当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困境,遇有警车被围堵、民警被困的被动局面时,要沉着冷静,尽快化险为夷。首先,要收缩警力形成相互呼应、自我保护的态势,避免被分割包围或个别挟持;其次,要收敛锋芒,改变方法,缓和矛盾避免事态恶化;第三,要尽快从对方中物色有影响力的人,争取和利用他帮助解围,或缓解被动局面;最后,为确保民警人身、枪械、车辆的安全,避免事态严重恶化,也可做有理有节的适当让步,以退为进化解险情,从而重新调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势。

 
关键词: 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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