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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现状及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9  
核心提示:目前,乌鲁木齐市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约5万人中,近3年来,只有4440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率仅为8.8%,不足总人数的一成。从新疆全区总体情况来看,至少7成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及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随着西部经济的发展,新疆的经济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在劳动防护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日益凸显。新疆卫生监督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乌鲁木齐市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约5万人中,近3年来,只有4440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率仅为8.8%,不足总人数的一成。从新疆全区总体情况来看,至少7成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及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劳动防护现状

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共发生事故19起,死亡21人;2010年全区因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共发生事故24起,死亡24人;同比事故起数上升26.32%,死亡人数上升14.29%。这说明新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的现状不容乐观。

企业忽视工人劳动防护

作为新疆支柱产业的石油、纺织、煤炭以及铁路、民航、公路运输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装备。然而,新疆是一个经济较落后的多民族省区,全区85个县、市区几乎都是以中小企业为经济支柱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主角”。由于中小企业看重的是经济效益,对企业职工的职业危害的保护意识较薄弱,往往存在安全投入资金不足、安全管理不严等现象。一些中小企业平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方面的保护措施,更不愿意承担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即使个别企业出钱为工人发放了劳动防护装备或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最终也会以各种手段或理由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更为恶劣的是,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小企业频繁更换用人,工人在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上工作一定时间后,企业便寻找各种理由在其职业病发病前将工人开除或辞退,以规避责任。

职工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按照相关法规,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危害保护装备,企业无法做到相关保护措施时,可以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是,在新疆南部的大片区域,大多数工人和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基本没有一技之长,能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很少,所以对工作环境和职业危害防护方面不会对雇佣单位提出任何要求。这些工人或农民工根本无力或不敢自我维权,即使连最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都没有,为了养家糊口,他们也会选择沉默。

近几年,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职业病防治科收治的职业病病人中,大部分患的是尘肺病,最年轻的患者还不到30岁。发病前,他们多在砖厂、水泥厂、材料厂等,从事采砂、开山、电焊等工作,工作中并未采取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

加强劳动防护对策

为了控制职业危害的发展和职业病的蔓延,笔者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立即重视职业危害防护,依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企业在生产中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促进企业责任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同样是在职业危害场所做好劳动防护工作的主体,推动企业重视生产中的劳动防护管理,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降低职业危害。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利润,忽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有些企业在劳动防护方面规章制度陈旧,安全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严重匮乏。因此,要通过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有效的监管方式,督促企业改善生产条件、设施,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制定地方性关于劳动防护的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劳动防护专项经费投入的比例,加强企业对配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并要求企业按照劳动防护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章立制,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佩戴、使用、废弃、更换等环节,逐步在企业推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强化劳动防护的现场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使用水平。

开展专项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针对一些行业、企业集中显现的劳动防护问题或发生的事故,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本辖区不定期、专业性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大检查。这种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更易发现劳动防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严重隐患,弥补定期检查的不足。

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等。

在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的监管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各类违反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政策的行为严格查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独立执法、联合执法等有效的行政制约方式,切实保护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管工作。

完善技术支撑

在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安全大检查中,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可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督促企业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目前, 新疆尚未建立起能满足实际劳动防护用品检测需求的实验室,除部分劳动防护用品能在本地进行检测外,还有一部分劳动防护用品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检测。

下一步,新疆将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能力,不仅为全区各行各业的单位提供有效的检测检验信息,还要能研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新技术、新产品(专利),形成具备研发能力的国家认可的甲级检验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全区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研发机构及信息数据库。一方面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监察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效率,并为安全监管监察过程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宣传培训

目前,新疆有些地州安监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很大原因是安全监管人员缺乏相关的劳动防护知识。尤其是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的安监办主任和安全协理员,劳动防护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强地州、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劳动防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促进各级安全监管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防护用品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

此外,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也要加强劳动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职工自我防护的意识。有些企业的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的劳动防护知识,不了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知如何正确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中把价廉作为主要标准。下一步,在加大宣传劳动防护政策法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同时,也要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技术标准、专业知识的宣传,加深企业和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标准、配置要求列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把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列入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借助“安全生产月”活动、报刊杂志等一系列宣传载体,积极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意识,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知识渗入到乡村、学校、企业等社会各个层面。

 
关键词: 劳动用品 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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