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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1    来源:应安网
核心提示: 应安网讯:广西第一部关于农村消防的专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
     应安网讯:广西第一部关于农村消防的专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
    《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对农村消防管理的难点和农村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规定。这是我区关于“三农”方面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据介绍,在我区广大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总体上仍处于基础差、问题多、抵御火灾事故能力弱的状态,仅2010年至2012年,全区农村共发生火灾899起,死45人,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2465.3万元。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

    我区农村经济整体比较落后,除各级财政投入外,应当拓宽农村公共消防经费来源,保障农村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规定》对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的来源和用途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农村消防队伍的职责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对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的乡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规定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人员、车辆、装备器材。其人员的招聘、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条件组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愿人员、车辆装备、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三、针对桂西北农村民房以木结构为主容易引发火灾的特殊情况,规定对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的村寨,可以建立有志愿人员组成并配备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引导改造   加强农村旅游餐馆等特殊场所监管

    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从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抓起,规范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备配置。《规定》根据我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三、明确农村建筑应当按照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规定》中明确,对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开设旅游、餐饮等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举办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室内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规定》在关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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