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力争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
根据《通知》,在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将建立区域性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将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对于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将补充建立志愿消防队。
据了解,目前,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时间表已出炉,2015年3月底前,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确定的建队范围和分类、分级标准,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建立台账,为全面建设奠定基础。2015年6月底前,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结合自身现有的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明确队站布局、人员数量、车辆装备、经费保障、房屋建筑和责任部门等事项,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2015年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不达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完成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