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其他类别应急队伍建设
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内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全程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加大专家工作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作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七、强化应急队伍管理和保障制度建设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推进本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应急办负责统筹本区县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推进本区县应急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指导、督促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市应急委统筹全市应急队伍的指挥调度,市应急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在远郊区县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城六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要调用非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下属应急队伍,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调用非本部门下属应急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过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需要调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请市应急办协调调度。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度本市应急队伍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市属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应急队伍时,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后调度。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有关协议调用相关应急队伍。由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接到调度指令的应急队伍要迅速集结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主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中央驻京单位和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联系,重点强化军民融合相关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最大程度调集各方应急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邀请相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重点加强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队员的应急意识和专业水平。市、区县应急办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级应急队伍主管负责人及骨干力量开展培训。
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设施和条件,定期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并积极组织与其他系统、行业应急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市、区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级应急队伍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五)加强物资装备保障。根据应急队伍的规模和承担的职责,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技术含量高、救援效果好的新型装备。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储备相关应急物资,或者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生产能力储备。
(六)强化技术支持。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要加强相关信息的采集,定期统计汇总本系统、本区县应急队伍的种类、数量、物资装备等基础数据,并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队伍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应急队伍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和资源共享。
(七)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应急队伍医疗、工伤、保险、抚恤和心理干预制度,为队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