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是构筑全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是提升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军民融合、协调联动”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切实提高全社会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各类灾害灾难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全民动员。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省、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发挥部门、驻军和大型企业优势,组建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和支持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建立以自救互救为主要任务的辅助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各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由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志愿者队伍。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2.分级响应,协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指挥本级应急救援行动,指导下级应急救援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应急状态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的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勤训练和联合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
3.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探索建立军地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驻地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要支持军事部门加快推进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步伐,有效发挥其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击队作用。
4.协调联动,科学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指挥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快速反应、指挥有力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民间大型应急救援设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运输能力紧急征用和补偿机制,将各类社会资源纳入全省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建设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本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即:建立完善省应急救援总队,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建成20支以上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建成一定数量的市、县级专业救援队。普遍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辅助应急救援队伍;建成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立全社会广泛参加的志愿者队伍。形成全省较为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本满足省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级范围内地震、暴雨洪涝、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水上事故、核与辐射事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的指令,担负跨地区应急救援增援任务。各设区市要在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特勤大队,作为本辖区应急救援的攻坚力量;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按照不低于30人的标准配备人员,大队设置攻坚组、特勤班;未设公安消防现役力量的县(区),按照不低于30人的标准配备人员,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或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加快组建消防大队,同时承担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任务。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地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地就近应急救援的优势。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迅速脱离危险源,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向导、后勤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善后和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3至5支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由省安监局牵头,以大型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组建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省级专业救援队。由省卫生厅牵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省内大型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传染病、核辐射、食物中毒、急性中毒等省级应急医疗救护队。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以客货运输骨干企业为依托,组建省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以公路建设、养护单位为依托,建立省道路交通应急抢险队。由农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队。由省水利厅牵头,组建省级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技术服务队。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依托通信运营企业组建省级应急通信保障队。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在陕央企组建专业救援队,承担省内抢险救援任务。
(二)强化市县两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加快组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组建市政、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燃油、交通(公路、水运、铁路、机场、轨道、索道)、市容环境、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防恐反恐等方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战略部署的要求,积极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紧密结合地域特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应急救援力量的专业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结构。“十二五”期间,由省军区牵头,依托预备役部队建立抗洪抢险、抗震救援、灭火救援、核生化救援、医疗防疫5支应急救援专业分队,配齐配强装备器材,通过专勤训练和综合演练使其具备遂行应急救援任务能力。各市军分区、县武装部要依托民兵建立一定数量的市、县级应急抢险救援分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有效开展训练演练,使其具备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全面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质量。
五、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共青团、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纳入志愿者队伍,努力提高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全社会参与程度。要加强志愿者招募、审核、建档、培训、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在应急状态下志愿者队伍能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迅速集结并开展相应工作。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与共青团、红十字会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整合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各级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志愿者队伍发展,完善志愿者参与培训、救援的激励机制和其人身安全的保障、保险机制,提高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
六、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涉及的领域,组织本地区各方面专家,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综合管理等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突发事件救援中的决策咨询作用,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和处置各类灾害灾难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专家参与各类应急演练,提高专家与应急救援队伍的配合能力;组织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和后期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应急救援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好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推进综合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建立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家庭、个人参加自救互救培训、学习、观摩、演练,努力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救援统一的指挥机构,管理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当地的应急救援行动,指导下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吸纳同级军事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联络、协调和指挥工作机制。省政府设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救援总队。
(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由事发地政府指挥,本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遂行现场协调指挥职责,统筹协调指挥本级和下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向同级军事部门、驻地部队通报情况和提出请求,军事部门、驻军部队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派出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军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遂行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任务由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赋予,具体救援行动由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军部队负责指挥。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其所需的训练、演练、重大装备购置、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对由企业组建的专业救援队执行公共救援任务发生的费用,采取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配发基本的医疗设备和救援装备,由同级政府适当补助。
(五)各市、县(市、区)级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的的突出问题,制定落实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员的保险、医疗、工伤、抚恤政策。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研究制定应急状态下应急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的优先通行、免交过路费等保障性政策。鼓励动员全社会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队伍各项管理制度。鼓励将民间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的紧急征用和补偿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