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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正式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9    来源:亚心网
核心提示:据了解,《新疆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共九章五十条,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进行安排部署。

据了解,《办法》共九章五十条,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疆近年地震频发

新疆是中国大陆地震最多的省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类型全,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地震呈现频繁活动的态势,整体活动明显高于历史平均水平。仅2012年,新疆境内就发生11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占全国同期地震的2/3,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7.2亿元。

自治区地震局局长王海涛说,《办法》从统筹发展的高度,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质量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对提升全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保障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地震安全产生强大推动力。

防震减灾纳入教育课程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对于中小学校,《办法》规定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而公务员培训机构也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震预报统一发布

《办法》规定,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

《办法》还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成为建设工程必备内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据了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关键词: 防震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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