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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2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避险措施 社区应当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学校、体育场馆、公园及广场等资源,规划和设定转移安置场所、疏散转移路线。要在明显位置设立方向指示牌、绘制社区综合避难图,明确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弱势人群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同时,配备必要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

第十九条 安置场所 主要指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针对社区内平房区域、楼房区域、平房与楼房混建区域和农村区域等房屋建筑种类不同、空间区域面积不同等现有条件,社区尽最大可能地设置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设计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794-2011)等)并能够确保安全的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要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残疾人轮椅专用通道;配备男女专用房间(帐篷)、应急食品、水、电、通信、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要配备心理咨询室,灾害发生时由志愿者或心理医生及时疏导受灾人员的心理问题,稳定受灾人群的情绪。

设置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参照的基本标准为:

室内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室外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有效面积=总面积-道路面积-不宜人员活动安置面积-其它不可利用面积。

社区的室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学校教室、体育馆、影剧院、人防设施等公共室内空间;民政系统的区县级和街道(乡镇)级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区县级的救助站、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

社区的室外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室外空间。

第二十条 疏散转移 社区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关键路口、危险源等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记;社区应当在辖区居民住房附近,利用标牌明确指示疏散转移方向和疏散路线,保证居民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及时地到达应急疏散避险场所。

第二十一条 资源共享 要建立社区之间的联动机制,详细掌握周边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设置情况,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本社区不能满足疏散人口安置时及时安排使用,切实做到合理调度,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避险示警 公布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的绘制依托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基础底图(包括矢量图、矢量影像图等)以及平台已有相关数据和标注。各社区负责基本情况和数据的填报,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有关数据、标志点的录入和绘制工作,最终形成全市的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应当标明比例尺。社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开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便于居民查看,达到提示公众的目的。以上相关数据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统计并逐级上报到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由市民政局及时更改升级,保证各项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 标注制作 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包括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的区域标点、应急疏散路线的绘制、社区风险源的标注、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标注和社区基础数据的录入。

(一)政府机构等办公地的区域标注。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中要对辖区内市、区(县)、街道(乡镇)政府、承担灾害救助职责的市、区(县)民政局和承担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任务职责的各专业部门以及居(村)委会办公地点进行标注,同时,标注辖区内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等位置。标注地址要详实、具体,不得使用简称,地址应填报具体的门牌号码。

(二)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区域标注。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是用于政府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灾害发生后需紧急转移安置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适合居住的场所。安置场所要求远离危险源和其它不安全隐患,适于搭建帐篷和临时居住生活。社区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位置。(三)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标注。应提供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名称、总面积、有效利用面积。

(四)疏散避险路线的绘制。疏散避险路线要求绘制从起点到安置场所的全程路线,路线选择要遵循道路安全畅通、快捷高效、合理分散的原则。楼房区线路要求起点具体到每个小区中每栋楼房;平房区路线要求具体到每条巷道。要根据安置场所可安置人口数量合理安排疏散人员。同时,要标注出每个住宅小区的居住人口数量。

(五)风险源的标注。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划分确定风险源。如地质灾害中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有居民居住的泄洪区等区域,易发生爆炸、化学毒气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厂矿企业、商业网点等,并标明各种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和范围。社区内的风险源现场应当设置醒目标记。

本市山区县农村社区风险源标注确定的险村、险户以及采空区区域,要提供和标注户数、人口数、危险源(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等区域)的性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物资储备 社区应当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工具(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同时,居民家庭应配有针对社区特点的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如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常用药品)等。

 
关键词: 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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