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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站

(九)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宾馆(饭店)等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能,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应与公安消防部队联合开展一次无预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011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火灾规律和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及重点时段的消防工作特点,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要强化重点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以及商业密集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地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针对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低、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消防部门要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工作力度,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与经营领域的监管。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消防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一)从严管控火灾高危场所。要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明确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督促全省火灾高危单位强化日常管理措施,建立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实战演练。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明确火灾高危场所的界定范围、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十二)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尚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总体规划中缺乏消防专门内容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任务,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修编。成片改造或新规划建设的新农村应按照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在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落实民警负责村屯防火工作责任制。要大力推广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验,树立火灾防控工作典型。2011年年底,全省各市地40%的乡镇、社区建设达到优秀标准;2012年年底,50%达到优秀标准;2015年年底,100%达到优秀标准。

四、深化力量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养一线亟需的消防专业人才,在提拔使用等方面出台倾斜政策。要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专家人才储备库。

(十四)加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0—2012年)》(黑政办发〔2010〕44号),着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十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要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员工作制度,试行经省级以上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标准。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行政村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新增消防站现役人员编制不足时,可采取现役消防员与专职消防队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

(十六)强化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全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组织机构、通信联络、力量调集、组织指挥、任务分工、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辅助组织指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性应急救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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