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级供水单位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建设数量应当与建成区面积同步增长。社会单位、各类场所和易燃可燃物资密集的区域,应当高于标准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以满足长时间、大用量火场供水的需要。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应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各级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水源设施修复意见,在7天内完成修复工作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十四)加强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健全器材补充、油料供应、火场供水、灭火药剂补给、快速供气、装备抢修、饮食供应、医疗救护等模块,保证各类物资的及时补充和更新。2011年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2年年底前,大庆、鸡西、黑河、伊春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年底前,绥化、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应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紧急情况保障到位。
(二十五)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基础通信网络的完善和优化,推进灭火救援和消防执法终端应用开发及信息化项目的综合集成,配齐配全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有效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高效快捷、阳光服务、便民利民”的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新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建立多警联动响应机制,加强综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指挥能力。
七、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形成强大的作战装备体系
(二十六)强化装备体系建设。按照正规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使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数量、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类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基本建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衔接、质量优良、适度超前的装备体系。全面提高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大力调整重、中、轻型消防车辆配备比例,使区域装备结构更为合理。
(二十七)实施消防车辆建设工程。主战车辆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复合型转变,提高单车器材携载能力和作战能力,提高车辆装备的一致性,消防站消防车辆平均比功率达到12千瓦/吨以上。头车向主战化方向发展,更新举高消防车,增加抢险救援、通信、照明、排烟、防化、洗消等专勤消防车数量,结合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补充购置后援消防车。“十二五”期间,全省应新增消防车500台以上。2012年年底前,每个消防站配备1台主战消防车,哈尔滨、齐齐哈尔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大庆市配备9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1台,牡丹江、佳木斯市配备65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2台,其他市地配备50米举高车2台。
(二十八)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统一防护装备、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的样式、接口、电源等技术标准,保持产品一致性,保证同类产品的互通互联,降低使用维护成本。配备空中救援、水上救生、山岳救助、化学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放射性事故救援的针对性装备。提高消防员防护装备整体防护水平,配备能够进入高温浓烟剧毒等高危复杂现场实施救人、关闭阀门、堵截火势、打开救生通道等特殊作业的特种装备。
八、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经费多渠道投入
(二十九)加强消防经费保障。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修改完善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和保障标准。省政府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助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着重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队伍装备建设和消防科技经费的投入,确保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坚持政治建警方针,打造过硬消防队伍
(三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防灭火工作和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公安消防部队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积极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为平安、和谐、幸福龙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