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体系,夯实社会化消防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和主管单位在每年年初均应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做好督导考评工作。教育、农业、民政、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积极推动学校、社区、单位、农村、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纳入“平安乡镇”、“平安社区”、“文明社区”及“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力争使所有中小学校达到创建标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组建专职或义务(志愿)消防宣传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完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各地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进家庭”和“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创建1个消防宣传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和示范村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学校要加强对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宣传队伍,配备宣传设施,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疏散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演练。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督促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居民楼及家庭开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高等院校、街道、乡镇等单位或基层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消防志愿者队伍,在城乡定期开展消防志愿者宣传行动。每年11·9”消防日和重要防火宣传期,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建设1个以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至少配备1台功能齐全的消防宣传车,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队)。
(十九)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加强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建设,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行业、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会、建筑施工等部门、团体、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殊工种、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机关应积极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各市地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消防综合培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于2011年年底前,其他市地应于2012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应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二十)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消防培训班或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每年开设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屯、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儿童等消防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其自救逃生能力。
(二十一)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省消防协会应当继续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要取得相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省消防协会应当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积极发展和培育为社会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价、社会消防培训、消防保安、消防设施维护等服务的消防中介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严格消防中介组织资质、资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六、提高消防事业基础建设水平,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
(二十二)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科学布局和建设消防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在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城市中心可以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改建或增建消防站,非城市中心必须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或者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2011年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应按标准建设完成2个特勤消防站,其他市地应按标准建设完成1个特勤消防站。各地要依托市区消防站建立和完善扑救和处置急难险重火灾和灾害的专业队伍,特勤消防站建成3个至4个攻坚组,普通消防站建成2个攻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