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由领导决策层、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应急救援队伍三个层面构成。其中,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主要由一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四个区域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14个市(州)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组成。
一、领导决策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决策层由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一)省安委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跨行业、跨区域事故救援协调指挥;负责建立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负责建立与协调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相互配合;必要时,负责请求省政府协调兰州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调集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省安委会的具体事务。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统一规划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领导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队伍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协调指挥本行业或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在省安委会统一协调指挥下,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二、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组成。
(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属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省安监局管理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机构。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的状况,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为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快速反应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培训和联合演练,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整体战斗力;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指导、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求,及时协调调度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实施增援和支持;受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委托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省上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依托省直有关部门现有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省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调动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
各市(州)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相应建立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是本市(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应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相应的省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指导。
(三)地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全省14个市(州)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指挥决策专家支持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所设立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组),即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平台,为应急管理和事故抢救指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支持系统。
三、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旅游等行业或领域的特点、危险源分布情况,以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现有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调整区域布局、补充人员和装备,形成重点和一般相结合,专业和兼职相结合,基本覆盖主要危险行业和危险区域,战斗力强、能够协调配合行动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各类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按规定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保证企业自救能力。鼓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扩展专业领域,向周边企业和社会提供救援服务。
二是根据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要,依托有关企业现有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加强、补充、提高,形成区域性专业救援骨干队伍,保证本行业或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区域内实施救援的需要。
三是依托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有关大中型企业现有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重点加强和完善,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管理指挥的省级应急救援基地,保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实施跨区域应急救援的需要。
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规划建设省级应急救援基地3个,其中,煤矿应急救援基地1个,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1个。规划建设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15个,其中,煤矿应急救援骨干队伍5个,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5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5个。规划建设省级医疗救护基地6个,其中,煤矿医疗救护基地3个,非煤矿山医疗救护基地1个,危险化学品医疗救护基地2个。
消防、铁路、民航、核能、道路和水上交通、旅游和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基地的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对口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情况具体负责制定。
(一)煤矿应急救援队伍。
1.积极争取国家安监总局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靖远基地,依托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靖远基地和靖远煤矿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省煤矿应急救援基地,重点承担全省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2.依托靖远煤矿救护队、华亭煤矿救护队、窑街煤矿救护队、武威市和张掖矿山救护队伍等企业和地方应急救援资源组建5个区域性的省级煤矿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重点承担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区域内应急救援任务。
3.依托靖远煤矿、华亭煤矿和窑街煤矿总医院组建省级煤矿医疗救护基地3个,组织协调和承担全省各类煤矿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工作。
(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1.依托国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金川基地和金川公司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重点承担全省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2.依托金川公司、陇南厂坝铅锌矿区重点企业、甘南萨格尔金矿、兰州和张掖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等企业和地方应急救援资源组建5个区域性的省级非煤矿山骨干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区域内应急救援任务。
3.依托大中型企业总医院组建省级非煤矿医疗救护基地1个,组织协调和承担全省各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1.根据我省重点化工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兰州基地组建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重点承担全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2.组建我省东、中、西和光气、氯气5个省级危险化学品骨干应急救援队伍。
①甘肃中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依托单位:中油兰州石化分公司应急救援力量,在整合其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事故。
应急救援范围:承担兰州市、定西市、白银市、武威市、临夏州、甘南州6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②甘肃西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依托单位:中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应急救援力量,在整合其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事故。
应急救援范围:承担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4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③甘肃东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依托单位:中油庆阳石化分公司和长庆油田的应急救援力量,在整合其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事故。
应急救援范围:承担庆阳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4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甘肃氯气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依托单位: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等氯碱生产企业,在整合其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处置能力:氯气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范围:全省。
⑤甘肃光气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
依托单位:甘肃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整合其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处置能力:光气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范围:全省。
3.依托中油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银光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等企业职业病防治资源组建省级危险化学品医疗救护基地2个,组织协调和承担全省各类危险
化学品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工作。
化学品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响应、统一指挥,资源共享、协同作战,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防救结合、平战结合,以及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内部的应急管理,明确和规范响应程序,保证应急救援体系运转高效、应急反应灵敏、取得良好的抢救效果。
一、应急管理机制
(一)行政和业务管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在所属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在应急准备、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救援业务上接受上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应急救援时服从上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
各地、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队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关系不变,行政业务由其设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二)信息管理。为实现资源共享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统一信息标准和数据平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规范的信息格式、内容、时间、渠道进行信息传递,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为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和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应急救援资源信息(人员、装备、预案、危险源监控情况以及地理信息等)要及时上报所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下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掌握的有关应急救援资源信息要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省有关部门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市(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掌握的有关应急救援资源信息要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预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针对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当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同时报上一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备案;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备案。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对备案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预案的实施条件、可操作性、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执行情况、维护和更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以便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系统查阅。
(四)队伍管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有关部门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指挥机构制定行业或领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标准,并对危险行业或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资质管理,确保应急救援安全有效地进行。有关企业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装备,并负责所属应急队伍的行政、业务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接受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平时有计划地组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在所负责的区域进行预防性检查和针对性的训练,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熟悉所负责的区域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加强对企业的兼职救援队伍的培训,使他们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施救,做到平战结合。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准备检查和应急救援演习的情况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进行评估。
(五)培训演练。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工作,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保证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实战技能,不断提高独立作战和协调配合能力。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演习组织单位要向上一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
二、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响应。
(一)报警与接警。事故发生后,企业和属地政府首先组织实施救援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报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州)、县(区)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事故险情和支援请求的报告原则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逐级上报,必要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以越级上报。
(二)协调与指挥。应急救援指挥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预案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某一地区或某一专业领域可以独立完成的应急救援任务,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发生专业性较强的事故,由省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同地方政府指挥;发生跨地区、跨领域的事故,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和地方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调集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现场的救援指挥仍由地方政府负责,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合。
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有权调动辖区内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指挥。需要调动辖区以外的应急救援队伍报请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响应后,调集、指挥辖区内各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响应后,调集、指挥本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进入戒备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通知其他有关专业、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入戒备状态,随时准备响应。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请求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挥专业或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指挥有关专业和有关地方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增援。
三、经费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经费按事权划分应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企业以及社会保险共同承担。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按照地方为主国家和省上适当补助的原则解决,其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企业依法设立的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同时承担省内应急救援任务的队伍的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省政府给予补助;同时承担跨省任务的区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积极探索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的途径,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逐步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的长效机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资金来源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参加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按照以上方法无法解决的,由事故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应急准备检查制度,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应急救援的分级响应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培训制度,以及应急救援补偿制度等,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法确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