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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5    来源:衡阳人民政府网站

——消防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全民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公益宣传事业蓬勃发展,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消防常识普及率达到100%,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升。

——应急救援工作向纵深发展。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明显加强,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经费、装备、物资等保障力度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趋于健全,应急救援能力大幅提升。

——消防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责任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等考评体系,逐年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下一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一级政府定期开展消防督查考评,并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当地政府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完善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责任,每年至少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强化依法监管职责。建立完善规划、建设、安监、质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联审批”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合法相关证照等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3、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4、严格责任追究倒查。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全面夯实火灾预防基础。

5、编制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依法编制或修订、实施城乡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规划期限届满的,重新组织编制发布。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到2015年,各市所有建制镇和经济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

6、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并实行《衡阳市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建立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民监管,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消防部门要依法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7、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火灾规律特点,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在建工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城中村”、“棚户区”、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农村社区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政府制订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依托政府信息平台或消防指挥中心建立市、县两级政府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黄色预警制度,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挂牌督促整改1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依法从严整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8、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火灾防范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审核。督促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到2015年,所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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