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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5    来源:衡阳人民政府网站

16、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大力创建公安消防铁军中队,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组力量和装备建设,推进消防全员大练兵,提高灭火救援攻坚克难能力。强化消防特勤队伍和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建成专业精干、机动性强、综合效益高的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网络。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地震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消防指战员培训,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高跨区域应急处置的效能。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7、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全面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全民消防宣传计划”,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2015年底,所有县级行政区域要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至少建成1个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等部门要落实定期联络和协调推进等制度,将消防宣传教育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谐社区建设、安全宣传月等活动相结合,并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考评范畴;深入开展社区家庭、社会单位、学校、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推进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拓展消防宣传教育阵地,构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齐抓共管大格局。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报刊、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等平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18、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组织公务员、社区干部、村干部参加消防培训演练。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发展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重点岗位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备案制度,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资料数据库,加大对保安、电工、焊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消防专业课程和内容比重;深化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组织消防志愿者广泛开展居(村)民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十二五”重点建设工作

(一)消防保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救援经费、消防员高危补贴、消防员职业健康补助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畴。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消防员职业健康医疗保险、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亡抚恤、烈士褒扬、退出安置等有关内容纳入各级政府保障体系,年度消防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消防员职业危害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100%。

(二)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装备建设投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全面建成适应现代火灾扑救、满足社会应急救援需要的消防装备体系。“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的投入,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车辆达到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要求,所有灭火攻坚组按《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各类装备,全市需新配备云梯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车、防化洗消车等执勤车辆51台(见附件2);新增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35000件(套),全面实现消防装备建设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重大转变。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支持消防重大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消防站9个,实现衡阳市城区四区和“一区两园”各新建一个消防站(见附件1),到2015年,消防站平均保护面积降至10平方公里以下。市政消火栓建设实现与城镇扩容、改造同步推进。

(四)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形成指挥统一、平战结合、联勤保障、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配齐配强战勤保障装备,达到湖南省战勤保障队伍装备配备标准;进一步完善战勤保障大队功能配套,充分发挥战勤保障作用;修订完善各类战勤保障预案,着力加强战勤保障实战演练;加强战勤保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人才选配,选拔一批专业技术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战勤保障岗位。2015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具备独立作战的基本保障能力。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城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旅游度假区等,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要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验收投入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农村、社区应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完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等非现役消防员的征召、培训、使用、管理和保障机制,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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