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设区市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市长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政府指出,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11个设区市政府,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共五个部分。
据了解,由浙江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工作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