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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5    来源:应安网

  (二)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6.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12年底,各设县、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对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修订完善;规划期限届满的,重新组织编制发布。根据产业布局调整情况,组织编制区域性消防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督查和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年报制度,确保规划落实到位。到2015年,全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率达到100%。

  7.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并把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城市供水管网布局,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市政消火栓欠帐问题;在城市建设用地内,新(改)建道路应适当加大新建消防管网管径,以利于长远发展,且须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等供水设施,没有的要增建补建,损坏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维修;督促市政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公共消防水源的管理和维护。力争在2015年前在城内的主要河流和湖泊沿岸建立不小于20个消防专用取水点。到2015年,全市市政消防栓达到1300个以上。

  8.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景德镇市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加大装备投入力度,逐年配齐配强消防站必配装备和灭火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使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提高车辆性能,逐步采用性能较高的商用底盘或消防车专用底盘,实现车辆装备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根本转变;要配置灭火、举高、专勤消防车等特种装备,根据辖区保卫对象和灾害事故特点,逐步调整和优化车辆配备结构;加快个人防护装备更新频率,按照消防员服役年限,和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寿命,提高防护装备的更新频率,缩短服役年限;配齐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类器材,加快配备专业化特种灭火救援装备;加快完成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车辆配备和器材装备配备;2013年,所有县、区灭火救援器材达标;2014年,所有县、区灭火救援车辆达标;2015年,全市配备消防车达到53辆、灭火救援器材达到12366件套;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和战勤保障,建立与市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基地为依托,县、区战勤保障班组为支干、覆盖全市的战勤保障体系,基本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9.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区要求,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大力实施有专门机构、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的“五有”工程,夯实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基础。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指导辖区治保会、保安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理事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内容,建立区域联防和多户联防制度,加强针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逐年开展“无火灾村庄(社区)”、“无亡人火灾乡镇(街道)”创建评比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水平。2012年底,6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网格化管理目标;2015年底,10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100%的行政村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达标。

  (三)强化社会火灾防范工作

  10.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发改、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规划、建设、房管、安监、教育、民政、人力、卫生、文化、文物、人防、旅游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评级;建立并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严控制消防安全源头关;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应在进场前送消防部门备案,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依法加大对违规外墙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的清理整治和强制拆除力度;将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测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持续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产品监管体系。

  11.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特点,定期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低洼危旧房、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商业密集区域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公共消防车通道、住宅楼(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等疑难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特别是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应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12.强化火灾高危场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超大规模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建筑等场所作为火灾防范的重中之重,按照“从高从严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则,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建立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所有火灾高危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到2015年,全市所有火灾高危场所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并全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3.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各级消防部门要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和警务机制改革,推行警务公开、述职述廉和诚信承诺等模式,大力优化消防政务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处置机制,强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及其服务项目备案审查机制;引导单位将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财产保险费率调整等内容,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培育和发展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检测评估、火灾责险投保等机构,严格资质审批和市场准入,加强监管指导,督促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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