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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公安部网站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为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建设,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装备作战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划。
   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

  为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建设,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装备作战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建设目标

  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总目标,按照“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的指导思想,通过四年努力,在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配备实战化、管理规范化、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加快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保障和促进灭火救援核心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装备配备实战化建设

  1、深化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将装备建设评估论证从直辖市、省会(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向地级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区)延伸,运用评估论证成果,加强装备实战化配备。2012年,所有地级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区)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4年,直辖市、省会(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2015年,地级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区)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

  2、推进装备达标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面推进装备达标建设,在此基础上实现装备更新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2013年,东部地区70%、中西部地区50%的执勤中队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新购装备性能达到新颁技术标准。2015年,所有执勤中队装备数量、质量达标。

  3、提高消防员防护水平。按照《关于增加消防员防护服装配备数量和提高适体率的通知》(公消[2011]198号)要求和新颁个人防护装备技术标准,加强个人防护装备配备。2012年起,采取部消防局补助经费,统一制定技术指标、采购原材料、办理免税等方式,更新配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推动提升消防员防护水平。2015年,东、中部地区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达到、西部地区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所有执勤中队按照198号文件要求实现防护装备双份配备,适体率达到90%以上。

  4、调整装备配备结构。为确保执勤中队灭火救援基本作战能力,在特勤消防站和一级普通消防站开展“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2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3”等“四个一”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提高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针对超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火灾、石油化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配备特种攻坚装备。2015年,完成“四个一”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达到18%、22%、12%;特种攻坚装备配备明显加强。

  5、加强训练装备配备。推广应用训练专用装备,提高装备训练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水平。2013年,各总队培训基地以及省会(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支队培训基地,按特勤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增配1套器材专门用于训练。2014年,各总队培训基地配备举高消防车模拟训练设备。2015年,所有支队培训基地完成训练专用器材配备。

  6、提升消防车底盘专用化水平。制定消防车专用底盘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消防车系列专用底盘。2013年,新购主战消防车选用消防车专用底盘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5年,新购主战消防车选用消防车专用底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7、推进装备统型建设。在装备配备中引入统型论证机制,强化同类、同种装备技术要求的一致性,逐步减少用途、性能相近装备的规格型号,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装备统型效能。2012年,总队统一组织论证确定主要装备技术要求及规格型号。2013年起,所有总队按照统型要求新购装备。2015年,装备统型水平明显提升。

  8、推广应用新型装备。健全完善消防科研成果试点应用机制,采取小批量试用等方式接受训练和实战检验,对适用于部队的先进科技成果组织批量生产并优先推广使用。提高举高、专勤类车辆装备和高性能器材装备国产化率。2012年至2015年,重点推广应用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剂联用举高喷射消防车4、高压大流量供水消防车、模块化储运装备、高效环保灭火剂等新型装备。

  (二)装备管理规范化建设

  9、建立完善装备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制定下发《个人防护装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装备进口管理规定》等规定。总队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支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2013年,基本形成分级、细化、配套、全面的装备管理制度体系。

  10、加强装备采购管理。规范装备采购合同技术文本的制定程序,强化前期论证,建立消防车第三方验收制度。2012年起,逐步实行举高类消防车和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第三方验收制度;部消防局制定装备采购技术文本编制指南。2013年,所有总队实行装备集中采购,部消防局制定主要装备参考型谱。

  11、加强装备质量管理。建立完善装备质量检验员使用管理机制,发挥装备质量检验员在新购装备质量验收和在用装备技术检查等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完善在用装备定期技术检查制度。2012年,实行装备质量检验员对新购装备验收制度;实行在用装备定期技术检查制度,为装备质量检验员配备便携式装备质量检查设备。2013年,所有支队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装备质量检验员。

  12、推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消防部队一体化信息平台,提升包括装备规划制定、采购配备、使用维护、维修、储备、退役报废、实力统计等在内的装备全寿命管理水平。2012年,基于一体化信息平台的装备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2013年,建立完善主要装备电子履历表。2015年,全面实现装备网上全寿命管理。

  (三)装备保障体系化建设

  13、建立装备维护维修经费保障机制。依据《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装备维护维修经费测算纳入装备采购前期论证,积极协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装备维护维修经费保障标准。2013年,各总队实行装备维护维修经费测算纳入装备采购前期论证制度。2014年,各总队分类制定车辆装备维护维修经费保障标准。2015年,各总队分类制定器材装备维护维修经费保障标准。

  14、强化特种装备接装培训。各总队加强特种装备接装培训工作,对装备供应商明确提出接装培训的内容及要求,明确部队参训人员,采取提前驻厂培训、执勤中队实地培训等形式,提高特种装备接装培训水平,确保新购特种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2013年,各总队建立落实特种装备接装培训制度,特种装备操作使用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15、落实装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执勤中队的装备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装备技师骨干作用,实时掌握装备技术状况,落实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发挥战勤保障大队的技术服务实体作用,定期开展装备巡检、测试、校验、标定等工作,提高装备完好率。2013年,所有执勤中队的装备操作使用人员达到“一懂两会”(懂基本性能、会检查、会维护保养)要求;装备技师达到“四会一懂”(会维护、会管理、会示教、会指导、懂维修)要求;战勤保障大队装备巡检实现常态化。2015年,战勤保障大队具备常用装备的测试、校验、标定能力;部队装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16、完善装备维修机制。采取部队和地方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进口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装备生产企业、地方维修企业及总队、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共同实施的装备维修机制。2012年,完成进口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建设,已建成的战勤保障大队具备常用国产装备的等级维修能力。2013年,主要进口装备供应商在进口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设立特约维修站。2015年,基本解决进口装备维修难问题,装备维修周期、维修成本大幅缩减;所有战勤保障大队具备常用国产装备的等级维修能力。

  17、提高装备联勤保障能力。与社会联勤单位建立完善装备联储联供和应急筹措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联勤单位的生产、储备、供应能力,以签订代储、代购协议的形式,实现一体化装备联勤保障。依据《公安部应急装备保障联勤联运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应急装备保障联勤联运机制。建立机动、后备力量临时集结和志愿者招募制度,加强多种形式的装备应急运送队伍建设。2012年,总队、支队与生产企业、大型石化企业等社会联勤单位建立完善灭火剂等装备物资联储联供机制;部消防局、总队建立完善应急装备联勤联运机制。2013年,部消防局、总队、支队与主要装备生产企业建立完善三级应急筹措机制;各总队建立由机动、后备力量和志愿者组成的装备应急运送队,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装备队伍专业化建设

  18、建立装备“智库”。成立部消防局、总队装备专家组,为装备建设评估论证、规划、采购、维修、管理、涉装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将装备专家组成员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以满足装备采购专业化、实战化需求。2012年,成立部消防局、总队装备专家组。2013年,部消防局、总队装备专家组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19、提升装备管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完善装备管理干部的预任、在岗、晋升培训机制,加强执勤中队干部装备管理业务培训,提升装备管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2013年,实行总队、支队装备助理员预任培训和装备处(科)长晋升培训制度,装备管理干部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执勤中队干部装备管理业务培训率达到95%以上。

  20、促进装备技师队伍发展。按照士官编配标准,配齐配强装备技师,落实装备技师岗位津贴等待遇保障。按照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队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装备技师技能等级评定工作。2012年,全面完成装备技师编配任务;实行装备技师总队备案制度;全面开展装备技师技能等级评定。2014年,装备技师全部达到《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

  注:1、城市主战消防车是指执勤中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第一出动,具有大比功率、多功能、高性能、多乘员、智能化、短轴距等特征的消防车。

  2、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是指具有登高救援能力、举升高度大于18米的登高平台消防车或云梯消防车。

  3、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是指装载个人防护、侦检、警戒、救生、破拆、照明、排烟等多种救援器材,具备起重、牵引、照明功能,可执行多样化救援任务的消防车。

  4、多剂联用举高喷射消防车是指装载水、泡沫、干粉灭火剂,工作高度大于16米,臂架顶端安装有可同时喷射泡沫、干粉、水的复合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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