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乡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要着力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管理方式手段创新,全面改善作业场所环境与条件,率先实现体面劳动。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严格实施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予以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把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资金,扶持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和“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和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以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要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制度。
四、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要实行各级政府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企业,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规范并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组织或参加不同风险、级别、性质的企业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活动频次,以及解决倾向性安全问题的时限、效果等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研究和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研究和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法简化程序,进一步加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成本。健全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安全生产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六、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素质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予以处理、整改。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
七、加强规划实施与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严密有效的保障制度,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启动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绩效考核体系。本规划“专栏3”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规划提出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全员安全培训、精细化安全管理等主要任务,主要依靠企业组织实施。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编制部门将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5年底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附件:
“十二五”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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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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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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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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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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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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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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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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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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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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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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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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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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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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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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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中心、分中心平台和企业工作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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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投资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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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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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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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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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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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强制安装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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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矿企业投资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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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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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监局、福建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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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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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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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强制安装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三等别以上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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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投资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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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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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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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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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企业搬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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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单位”和“重大消防隐患单位”,且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线、储存仓库搬迁,解决影响公众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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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各级政府财政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适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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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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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监局(危化)、福建省经贸委(民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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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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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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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和各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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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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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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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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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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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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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1万余艘44.1KW以上渔船,2012年前全部安装“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渔船AIS系统)终端,遏制渔、商船碰撞事故多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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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财政和船东按4:3:1:2比例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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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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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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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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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抢险救助奖励及补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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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渔船抢险救助补偿机制,对参与救助的渔船每救起1人补助5000元(省政府会议纪要),调动渔船、渔民参加海难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渔业安全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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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每年机动渔船燃油价格补助结余资金中调拨或省级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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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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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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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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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配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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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沿海25个一级渔港、6个中心渔港建设31艘渔政执法兼义务消防船,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以及渔港、渔船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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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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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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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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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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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执法能力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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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一艘适应台湾海峡气候、海况的海区千吨级巡视船,购置或租用直升机,配套建设巡航基地及直升飞机停机坪,提高海、空巡航和快速反应能力,解决因两岸“三通”后台湾海峡交通密度大而导致海上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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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事部门自筹资金为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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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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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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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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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 二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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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省、市、重点县(市、区)“金安”二期工程,建立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矿四级监控平台数据共享、分级监控和远程监察。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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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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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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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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