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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3    来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十二五”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作为重要支撑,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依法监管,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规划目标: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 2020年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重要基础。

  专栏2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指标

  相对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

  2.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1%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7.职业危害申报率80%以上

  绝对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4%以上

  4.重大事故起数下降25%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以上

  7.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下降30%以上

  8.煤矿重大事故起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9.金属与非金属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1%以上

  10.化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以上

  11.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不超过3人

  12.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不超过3人

  13.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4.冶金机械等8个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7%以上

  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7%以上

  16.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下降7%以上

  17.铁路交通(含路外)事故死亡人数下降9%以上

  18.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四、“十二五” 时期安全生产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1.煤矿

  (1)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推进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确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只有经过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允许开采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煤矿企业要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集团公司系统内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全部实现市(州)、县(市、区)二、三级联网。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限定矿井开采能力,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

  (2)推进煤矿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认定的煤矿15种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定期对煤矿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煤矿企业要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

  (3)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各类煤矿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基层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建立完善入井人员位置监测及考勤系统,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每个工作环节的质量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评估、考核与评级,努力实现动态达标。2011年底前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4)以防大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入井人数多的矿井,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把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政府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把煤矿“一通三防”措施、水害防治措施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监管检查,强化跟踪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监管的时效性。

  (5)继续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加大问责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和标准,严格资源配置,提高煤矿准入门槛,关闭资源枯竭、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鼓励大型煤矿整合改造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基础水平。

  (6)深入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推进煤矿实施水害治理工程。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和应急防排水设施,补充完善防排水设备,按区域建立煤矿应急抢险防排水中心;对受奥灰水、老空水和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建立并实施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安全保障工程;水患严重的煤矿要配备探放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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