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工程。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金属非金属矿山。
(1)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到2011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70%以上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到2013年底,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到2015年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
(2)着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计划,从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入手,开展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专项整治。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到: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等“三落实”到位;企业要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推进非煤地下开采矿山专项整治。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塌陷、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爆破事故和提升、运输、供电等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推进露天矿山专项整治。以不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有人员聚集和重要设施的为重点进行专项整治。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以治理危库、险库、病库,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尾矿库超量储存、超期服役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推进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整治。以“三高”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管道占压清理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3)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大力推广机械化铲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机械化装药成套技术、帷幕注浆技术。2013年前,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在规定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露天矿山:继续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机械铲装设备、机械二次破碎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生态护坡防护技术。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安全监测系统,推动部分位于敏感地区的四、五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石油天然气开采:大力推广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与决策支持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高含硫气田安全开发关键技术。
3.危险化学品。
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到2013年县级以上政府要全部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开展区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有效方案,合理规划园区的产业布局,推进各级园区建设,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到2015年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推动化工园区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实行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制度,实现化工园区的安全合理布局。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预警机制。实施化工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自动化改造,到2015年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全部建立有效、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或安全仪表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重点企业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全面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3年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4.烟花爆竹。
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通过产业引导、地方政府扶持,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批发)准入门槛,各市(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数量,不得突破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现有的经营(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都达到二级标准,力争10%的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批发)企业达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水平。
5.道路交通。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年度考核体系;加大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文明素质;强化重点车辆管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解决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源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加强新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加强道路建设管理,加大停车场建设开发力度,提高道路交通顺畅水平;建立新(改、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设施设计评审与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验收制度,确保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健全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治路的水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和渠道,及时救助伤亡人员,促进社会稳定。
6.建筑。
积极开展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督促和检查建筑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和检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安装起重设备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和铁路(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7.消防。
各地要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等社会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消防队伍装备水平。建立社区火灾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8.水上交通及其他。
强化港口、渡口现场安全管理以及船舶证照和航线管理,加强专项检查治理,提高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加强铁路客运站和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完善铁路行车安全综合监控系统,建立城市地铁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规范管理和培训,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创新监理方式,继续开展“平安农机”活动。健全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压力管道、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
9. 冶金机械等行业。
全面落实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全面掌握企业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实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管理、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液氨制冷设备、外委外包工程等部位的安全监管。建立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机制,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安全管理。建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冶金企业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各有关企业要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2015年,规模以上重点冶金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工作,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或经济责任考核奖金兑现制度。推进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建立实行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和隐患举报、重大危险源公示等社会监督机制。制定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企业风险等级的分级监管机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等级评估标准,建成诚信评估体系和诚信数据库,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发布和失信惩罚的安全信用机制。制定《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激励约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制度的制定、实施、评估、改进等过程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