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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我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我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导体制

  (一)统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对所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应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突发事件隐患情况和人口规模配足、配强应急办机构人员,自治区、设区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责任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有关机构定级和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规定报批。各级应急办要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助领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中发挥组织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基层预案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2012年年底前,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运输、码头、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采(选)矿、冶炼、水上捕捞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森林公园、大型商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等,要根据本企业和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全面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自治区、设区市专项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各设区市每年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综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建立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对预案执行全程跟踪,定期或在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加强预案动态管理,保证应急预案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案的执行力。

  (四)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加快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及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平台建设,推动设区市、县级政府建设经济适用、务实高效的应急平台。设区市应急平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建设,均应在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建有指挥场所,满足各级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决策指挥、政务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要采取场地、硬件装备先配备,配套软件及时配备的办法,首先实现远程视频会商、实时图像监控、应急指挥调度和移动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市县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应急平台资源的整合,发挥政府应急平台的辅助决策功能。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和大队为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强化综合训练,在综合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组建、管理的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在专业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2013年前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初期处置中发挥应有作用。调整、充实专家咨询队伍,进一步规范应急专家咨询队伍的现场救援、决策咨询、事后评估等机制。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的经验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地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适用装备,加强培训演练。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理顺各类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调度和使用等各种关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经费和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轻重缓急,每年统筹考虑应急管理经费支出方向,优先安排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每年财政投入和社会筹措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

  (七)加强应急资源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目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要探索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按照社会与专业储备、政府与商业储备、实物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现有社会资源登记和整合,各设区市以及自治区18个专项指挥部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普查建档工作,逐步建立配备合理、储备适量、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制度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数据库,做到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准确,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引导基层应急资源合理布局,提高基层单位应急保障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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