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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安办发〔201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办,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省属有关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省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更加规范,各市和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省、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救援队伍分布更加合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进一步优化,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全省11个市和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成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中央驻晋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建设。完善省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有效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继续落实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和重要设施的监控,加大对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五)加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同队、区域应急救援汾西队的建设。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提升省属重点煤炭集团矿山救护队和各市矿山救护队、非煤救护队的救援能力,重点提升矿山、危化、建(构)筑物、隧道、地下空间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先期快速应急处置作用,满足跨地区、跨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有中央驻晋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其他高危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的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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