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七)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快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确保在发生安全生产险情或事故时能够发挥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功能,满足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的需要。中央驻晋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八)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本地区易发事故的类型,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指定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专门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努力形成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复杂、难度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九)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资源普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度信息系统,利用网络平台实时掌握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状况,实现物资动态储备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紧急调用和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物资更新、轮换、置换、代储等管理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紧急运输保障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切实做到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各类企业都要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各级安监部门备案,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演练要每月组织一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和事故救援中牺牲、伤残人员的荣誉抚恤等问题。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各企业要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和中长期规划,建立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到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中。
(十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实施应急救援服务政策;企业要设立专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强力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